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 荔波县水务局关于调整荔波县乡镇(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荔波县乡镇(农村)供水价格定价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通过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等程序,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县乡镇(农村)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一)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照1:1.5:3的比例安排。
第一级水价由现行1.8元/吨调整为2.12元/吨,用水量为0-300吨/户·年以下(含300吨)。
第二级为3.18元/吨,用水量为300-400吨/户·年(含400吨)。第三级为6.36元/吨,用水量为超过400吨/户·年。
1.执行周期。为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阶梯水价
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
一级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
第一级水量的充分使用。
2.“户”的认定。原则上居民用水户按3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为兼顾家庭人口的差异性和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以“户”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超过3人的,经用户自行向供水公司申报后,以“人”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对居住人口超过3人但未申报的用水户,自动视为家庭人口数为3人的家庭。
(二)未进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及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一)非居民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2.7元/吨调整为3.46元/吨。
(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价格5元/吨调整为7.5元/吨。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加价幅度。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
2.计划用水量的核定。由用水户以年用水量为单位,向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根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19)规定,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及用水户实际,按年核定其计划用水量。
3.计费方式。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每年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社会福利场所等生活用水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生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经营场所用水,社会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四、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政策
为保证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群及低保对象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受影响,家庭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之内供水价格按优惠政策1.1元/吨执行;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按调整后的第二级水量水价和第三级水量水价执行。
五、其他。乡镇(农村)供水价格调整后,你公司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着力降低成本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用水安全,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认真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供水价格调整的顺利实施。
六、执行范围及时间
执行范围为乡镇(农村)及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收费标准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荔波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荔发改〔2016〕269号)同时废止。
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
荔波县水务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