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党委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委(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领导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三)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党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镇、村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五)加强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改进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八)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九)引领全镇群众实现同步小康。
(十)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农村低保和救灾救助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七)选举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十一)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社会事务、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私人所有合法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搞好典型扶持和示范引导,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村镇发展规划,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七)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卫生、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村低保、社会救助、社会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八)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到农村的各项资金,为农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形成立体的、多方位的服务体系。
(九)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行政务公开,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
(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化解农村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十一)依法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十二)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十三)协调推动工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园区经济发展。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