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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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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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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公安局
2024-03-26 11:49:05
荔波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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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4-461705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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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3-26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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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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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荔波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
荔波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效禁绝毒品,达到“贩、种、制、吸毒人员全部依法处理,零包窝点全部捣毁,阳光工程建设有序推进,群众举报经查实一律奖励,干部失职泄密一律严处”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民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县禁毒办、县公安机关或各乡镇派出所举报。第三条 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是查证涉毒举报的工作部门。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从县财政列支,由县禁毒办具体兑现。举报人可亲自办理兑现奖励经费,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重特大案件奖励经费可采用银行转账办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在15日内将奖励兑现给举报人。举报人举报案件经查实属虚假报案的,按照治安处罚相关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教育与处罚。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3.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举报新发现吸毒人员经查证属实,按每名奖励举报人200元。第七条 举报制、贩毒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破获的奖励标准:2.10克以上50克(含50克)以下奖励1000元;3.50克以上100克(含100克)以下奖励2000元;4.100克以上500克(含500克)以下奖励3000元;5.500克以上1000克(含1000克)以下奖励4000 元;6.1000克以上3000克(含3000克)以下奖励5000元;7.3000克以上5000克(含5000克)以下奖励6000元;8.5000克以上10000克(含10000克)以下奖励7000 元;鸦片、冰毒、k 粉等合成毒品均按1:1折成海洛因计算。第八条 举报外流(荔波籍常住人口在本县以外制贩毒)制贩毒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破获的,按第七条进行奖励。第九条 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标准:1.提供线索经查证每抓获1名贩运10克以下(含10克)毒品的奖励1000元;2.提供线索经查证每抓获1名贩运11-50克(含50克)毒品的奖励2000元;3.提供线索经查证每抓获1名贩运50克以上毒品的奖励3000元;4.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悬赏通缉的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上级悬赏数额兑现奖励。第十条 举报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经查实,责令其停业整顿以上的,奖励1000―3000元。同时查获吸毒人员的,按第六条进行奖励。第十一条 举报非法生产、贩卖、经营、运输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和精麻药品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并立案破获的,200公斤以下(含200公斤)的,奖励举报人500元;200公斤以上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第十二条 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并查证属实的奖励标准:2.501-3000株(含3000株)奖励2000元;3.3001-10000株(含10000株)奖励4000元;4.10001-30000株(含30000株)奖励6000元;5.30001-50000株(含50000株)奖励8000元;第十三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县禁毒办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县禁毒办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履行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县禁毒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