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3512057 | 成文日期 | 2022-09-22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2-09-22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荔府办〔2022〕136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参照价格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黔林造发〔2021〕11号)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荔波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参照价格处罚标准(试行)》,已经县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荔波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
参照价格处罚标准(试行)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黔林造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参照价格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参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确定我县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如下:
1.被毁坏或占用的林地未硬化基本具备种植林木条件的,按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5元计算;
2.被毁坏或占用的林地虽未硬化但需采取清除覆盖物、平整清除塌陷、表土覆盖等措施才能达到种植林木条件的,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
3.被占用林地已硬化或无表土覆盖等无法种植林木的,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
(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价格
结合近年来我县营造马尾松、杉木等用材林成本,按1178元/亩计算(详见《荔波县人工造林投资测算表》)。
三、其他
(一)本标准仅作为执行《森林法》处罚标准依据,不作为代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收费标准依据。代为履行所需费以实际费用为准。
(二)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由违法者承担。
(三)本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有出台新的标准则从其规定。
荔波县人工造林投资测算表
按1亩计算
时间 |
项目 |
数量 |
单价 |
金额(元) |
备注 |
当年 |
苗木 |
180 |
0.8元/株 |
144 |
1.每亩种植167株,考虑苗木运输有损耗,按180株每亩测算; 2.杉木:D≥0.4H≥27,一年生裸根苗;马尾松:D≥0.2H≥16,一年生容器苗 |
林地清理、 整地 |
2个工 |
150元/人/天 |
300 |
全面清理杂灌、草,株行距2×2m,整地40cm*40cm*30cm, | |
植苗、施肥 |
2个工 |
150元/人/天 |
300 |
栽后回土,提苗,舒根,打紧,不反山。 | |
抚育(穴抚) |
2个工 |
150元/人/天 |
300 |
松土、除草(植苗当年5—8月) | |
底肥 |
33.4公斤 |
4元/kg |
133.6 |
复合肥1次,与植苗同步。价格参照2022年市场价格。 | |
合计 |
1178 |
注:人工费用单价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地区每小时16.5元”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