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统筹推进全县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统筹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全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县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福利机构的行业监管;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八)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慈善款物的捐赠管理。
(九)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