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2、管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事宜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办理有关增进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事宜。
3、维护和尊重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坚决抵御国外宗教势力的渗透,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披着宗教外衣而从事反党反国家愚弄人民的邪教组织。
4、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做好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团结教育工作,调动积极因素,参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确保社会稳定。
5、保护、挖掘、整理、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开发民族风情旅游,打好民族牌,发展荔波经济。
6、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7、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更改工作;协调县内民族和宗教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8、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使用好少数民族“三项”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基金、民族工作经费);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9、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