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11号)和中共荔波县委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波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荔党发〔2019〕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荔波县知识产权局牌子(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知识产权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定并贯彻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按权限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按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荔波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发展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协助州局组织产品(商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规定权限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含酒类,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并协调推进全县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以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职责;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拟订县级地方标准,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对质量认证、认证咨询行为进行监督。
(十五)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注册和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对外转让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重大知识产权活动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积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九)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二十一)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应急处置、舆情监测。
(二十三)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原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的反垄断相关职责,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防震减灾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2.将原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粮油(含粮油加工)和市场价格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的成品油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不含执法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全县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高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申请受理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条件限制政策,降低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门槛。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宣传推广,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配合上级部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及推进电子化评审审批。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4.与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负责价格审批、制定价格标准,负责盐业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商品行业价格、盐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5.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机构的服务和药品价格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场流通中的药品价格监管。
第四条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主要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档案、统计、中长期规划、综合性文件起草、政务公开、舆情监测处置、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军民融合等工作;承担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督导工作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相关工作。承办县局党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材料初评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党群工作;承担扶贫开发相关工作;承担离退休工作。承担全局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统筹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管理、应用推广及安全工作;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行政审批科。主要负责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微型企业发展服务规划,负责县级市场监督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注册登记,并监督实施;负责微型企业发展服务工作;承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承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食品监督管理科。主要负责分析掌握食品安全综合形势,拟定贯彻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指导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食品抽检计划编制、任务下达、统计上报、信息发布;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对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考核评价;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贯彻食品生产领域监督管理和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贯彻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流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餐饮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指导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指导重大活动餐饮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开展食品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拟定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指导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食盐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食盐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主要负责拟定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主要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监管制度;按规定开展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按规定牵头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管制度;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医疗器械方面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宏观指导全县质量工作,研究提出提高本县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拟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和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州局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方面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拟定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全县各部门、各行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协助州局管理好辖区内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全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实国家、省、州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规划指导全县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主要负责开展价格的督促检查工作;依法定授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工作仅授权到省级局);指导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贯彻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行为和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县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规范消费环境和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并督促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配合县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拟订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保护的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的指导、申报、保护管理等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贯彻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传播利用工作;指导和承担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法规科。主要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起草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及法制建设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8名。
第六条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和基层分局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