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徐团斯,性别:男,民族: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桂平市木圭镇竹社村官州屯102号,身份证号码:452523********2396,联系电话:139****7458。
2022年1月18日下午,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荔波县玉屏街道山水锦城5-8号门市“门头名称为陈姐好吃水果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徐团斯在店面内从事水果店经营,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对经营者徐团斯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等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徐团斯于2021年6月1日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山水锦城5-8号门市租赁门面,面积约25平方米。用于经营水果店,其从2021年6月开始对外经营,自开业以来,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果店经营至今;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内,未建立收支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月1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山水锦城5-8号门市内从事水果店经营和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果店经营的事实;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山水锦城5-8号门市内从事水果店经营的事实;
4.徐团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门面出租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山水锦城5-8号门市从事水果店经营店面位置的事实。
2022年3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荔市监罚告〔2022〕20号《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徐团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水果店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水果店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有积极改正表现,并认识到自己违法经营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地址:贵州省荔波县樟江西路72号),或者通过微信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得停止执行。
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