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计量器具作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等专项行动及整治工作为抓手,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注重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今年以来,共查办案件205件,移送司法机关11件,罚没总额28.71万元,案值61.79万元,对开展市场领域乱象整治起到良好的打击效果。为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荔波县***粮油副食店无证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菜籽油案
2022年2月25日,接荔波县委网信办移交的抖音视频举报线索,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荔波县***粮油副食店开展检查。经查,该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经营至被查获,共2次从自榨菜籽油中掺和经营销售的大豆油累计150斤,销售价格10元/斤,货值金额1500元。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下一步,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强对辖区食用油检查,重点对生产、销售、餐饮各环节开展全覆盖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宣传教育的方式,向经营者进行法规宣传,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诚信规范经营。
典型案例二:荔波县**日杂公司农资超市销售不合格微膜案
2022年5月24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省荔波县**日杂公司农资超市销售的微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微膜的“厚度极限偏差和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微膜是从独山县**塑料厂以9300元/吨价格共购进了1吨(100卷),直到抽检时库存100卷,抽样用了1卷,库存99卷,销售价格为120元/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微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时将该案线索移交到该批地膜生产地市场监管局进行源头打击,起到了很好的源头治理作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购进微膜中的疏忽大意,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差点使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坑农害农。通过该案的办理,对农资产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一定的警示及教育作用。下一步,为维护好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农资监管,严打制售假伪劣农资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
典型案例三:荔波县玉屏街道***西饼店销售霉变未有标签和未明码标价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案
2022年8月13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投诉人称“在玉屏街道***蛋糕店买到发霉的面包发生消费纠纷,要求前往协调纠纷事宜”。接诉后,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荔波县玉屏街道***西饼店进行调解及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生产的2袋“切片”面包其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原料成份、贮存条件以及销售价格等标识,在该面包发生霉变斑点的情况下,于8月13日销售给投诉人李某,货值14元,另在当事人销售货柜上发现有待售的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原料成份、贮存条件以及销售价格等标识的“小面包”“餐包”“大吐司”“蛋挞”四个品种食品货值金额为13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账务,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霉变未有标签和未明码标价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由于在经营过程中未及时清理经营的食品,造成部分食品霉变后仍在销售。霉变的食品食用后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应给予当事人一定惩罚,以提高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通过本案的查办,对其他经营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四:荔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2年4月1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对荔波**酒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在用3台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属于超期未检设备,执法人员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3台超期未检电梯,并告知当事人及时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2022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电梯时,3台电梯仍未检验,其中2台正常使用,未采取任何禁止使用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未经检验继续使用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较大危害。通过查办此案,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五:荔波县玉屏***大药房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2年7月5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荔波县玉屏***大药房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荔波县玉屏***大药房营业厅墙上悬挂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7.5℃、湿度62%RH。在该药店营业厅非药品区医疗器械专柜货架从下往上第三层左侧摆放“膏药世家 怪医生 磁疗贴”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在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期间,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将医疗器械“膏药世家 怪医生 磁疗贴”,摆放在常温下的营业厅(营业厅墙上悬挂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7.5℃、湿度62%RH。)非药品区医疗器械专柜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是使用于人体的特殊商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这会大大降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存在着极大的消费风险及安全隐患,对此类违法行为应该高度重视,予以严厉打击,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
典型案例六:荔波县**服饰体育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2022年8月25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荔波县公安局对“荔波县**服饰体育用品店”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阿迪达斯”“耐克”名牌服饰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该店经营的2款运动帽、1款T恤共30个产品系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0款鞋、1款帽、2款袜子、6款衣服等共计29款65个产品系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金额共计10.4811万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账务,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且同时侵犯多种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是一起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联合检查查处的典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互通信息,高效协作,为案件成功查办提供了有效保障。“阿迪”“耐克”作为知名品牌,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熟知,一些经营者看准这种“商机”,将生产制造的商品仿造“阿迪”“耐克”的标识进行销售牟利,让消费者真假难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花了同等价钱但却买到了假货,该案的查办,积极维护了消费者及商标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信息顺藤摸瓜找到上游供应商,对从源头上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七:荔波县****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2年5月17日,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荔波县****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工作,分别在该超市的干货、肉品、蔬菜、水果、散装食品区各发现有一台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品牌均为BRS-15/30,生产厂家:厦门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检定。经查,该超市使用的5台电子秤均无检定合格证,从2021年12月使用电子秤以来未向有资质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上电子秤计量性能的准确与否,是老百姓日常最关心的问题,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了解计量器具相关法规,不知道计量器具需要检定及多久检定一次,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对其他经营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同时也不断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典型案例八:荔波县**汗蒸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案
2022年6月28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荔波县**汗蒸养生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门头牌匾上标注“中药汗蒸养生馆高血压、尿酸高、糖尿病、痛风、挫骨神经、接骨、颈椎、腰椎、肩周炎、肺积水、脑梗、胃痛 联系电话:183****8277 180****6394 ”字样,经查,制作该门头牌匾费用为270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质材料时,当事人仅能当场提供营业执照,未能提供相关的医疗经营许可证件及相关的证据表明汗蒸服务与标明的病种有相关联系,同时也未能提供出相关医疗执业许可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对其他涉老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下一步,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强对涉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净化涉老领域消费环境。同时,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要进一步增强识骗防骗能力,
看病就医请到正规医院治疗,不要被所谓免费讲座、免费诊疗等蒙蔽,更不要听信“神医”“神药”“包治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