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3485528 | 成文日期 | 2022-09-1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2-09-1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 载入地方志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印发《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推动退役军人褒扬激励机制落实落地,在全省更好地营造尊崇军人职业的良好氛围,激励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军区动员局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实施办法》的印发,对进一步激发广大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完善退役军人荣誉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功臣模范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记录和宣传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高度重视,也是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功能,大力提升地方志服务新时代水平,进一步提高地方志社会影响力的需要。
《通知》强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军队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学习《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知》明确,要准确把握、有序推进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对入志条件、入志方式及主要内容、材料收集、联合审核、分级载入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省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荣获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二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市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县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通知》要求,对已故退役军人,应结合亲属或者相关人员意见,经参与联合审核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后,由相应级别地方志工作机构载入地方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收集上年度退出现役安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载入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经联合审核后,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分别载入省级、市级、县级综合年鉴中。地方志工作机构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拟载入数量和地方志书所能承载的记录容量,决定是否组织编纂退役军人志等分(专)志,编写宣传退役军人先进典型事迹的地情书、地情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