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1370917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5-1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州、县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荔波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使用、运行,结合《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指由荔波县慈善总会联合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起并在荔波县慈善总会冠名成立,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和公开募捐所得的援助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援助关爱对象分为资助对象和褒扬对象两类。
资助对象:主要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持本县农村户籍且在县境内居住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为主要标准。
褒扬对象:在县域内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
第四条 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荔波县慈善总会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荔波县慈善总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由荔波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荔波县慈善总会联合办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 基金募集和账户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注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或利用关爱基金平台发起的众筹募捐。
第六条 所募资金进入贵州省慈善总会设立的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捐赠人(单位)需开具捐赠票据的,由荔波县慈善总会上报贵州省慈善总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单位捐赠1000元以上、个人捐赠200元以上或捐赠人确有需要的,由荔波县慈善总会颁发爱心捐赠证书。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彰显褒扬激励。基金开展帮扶援助和褒扬激励以尚有余额为前提,基金管委会每年底可结合基金开展帮扶褒扬的实际情况,对下一年资助褒扬的情形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试行期间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500—10000元的帮扶援助或褒扬激励: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或长期失业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遭遇突发性灾难受到严重伤害的。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校读书,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
(四)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示范引领、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可适用于资助和褒扬的情形,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至荔波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后报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类。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并逐级报送至基金管委会审批。无正当理由,同一援助关爱事项,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复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和评估。由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和评估,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及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指导申请人填写《荔波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提出初审和评估意见。
(二)公示。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初审和评估结果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复审。
(三)复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初审和评估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至荔波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审核。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经过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五)审批拨付。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资料呈送基金管委会审批,由荔波县慈善总会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需资金的请示据实拨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资助资金,并提交发放凭证、清册等相关资料到县慈善总会备案。
原则上各级审核单位审核申请资料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突发情况需紧急帮扶援助的,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可由荔波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先行帮扶援助,后续再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褒扬类。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由辖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至基金管委会审批,原则上同一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荔波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提交辖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
(二)组织推荐。由县、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推荐理由,填写《荔波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呈送基金管委会审批。
(三)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个人申请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公示。辖区乡镇服务站初审通过后,需在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批。
(五)审核。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资金列支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六)审批拨付。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资料呈送基金管委会审批,由县慈善总会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需资金的请示据实拨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资助资金,并提交发放凭证、清册等相关资料到县慈善总会备案。
原则上各级审核单位审核申请资料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援助关爱对象关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四)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拟开展的援助关爱项目所需资金情况,书面向县慈善总会申请拨付备用金,申请额度不超过基金总额,且单次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申请第二笔备用金时,应同时报送第一笔备用金的使用明细。
第五章 基金运行
第十五条 县慈善总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资金调度的情况下,经基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对“荔波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实现基于保值增值的投资。
第十六条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从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且不超过基金年度总支出的5%。基金保值增值年收益经审计超过当年度总支出5%的部分,转为基金收入;若年收益不足5%,差额部分由县慈善总会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从基金中列支。
基金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开支等事项。
第六章 基金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十七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县慈善总会负责保管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原始凭证,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等符合基金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基金管委会对已执行的基金项目最终达到的预期效果、风险预判等进行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将不定期对基金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了解情况,确保援助关爱工作规范有效推进。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及时、不按规定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荔波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