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退役军人去世慰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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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3473787 成文日期 2023-10-1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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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荔波县退役军人去世慰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崇敬军人的良好风气,营造拥军崇军社会氛围,将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和崇敬关爱贯穿于终身、延续到后事,充分体现县委、县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不断深化双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到退役返乡必访,立功受奖必访,英模典型必访,重要节日必访,遇到困难必访,重大变故必访的相关工作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慰问对象

20238100:00起,去世的在本县建档立卡的荔波县户籍退役军人。

第二条资金渠道

慰问经费纳入县双拥工作经费县级财政预算。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慰问标准

慰问标准一般为400/人以内,包含价值100元的花圈、礼炮和送300元的慰问金。

第四条慰问方式

(一)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军休人员、副县级(实职)以上的退役军人等去世的,原则上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慰问。

(二)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退役军人去世,原则上由属地乡(镇、街道)、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慰问。

(三)慰问统一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开展。要求祭祀花圈落款为:上联写沉痛悼念XXX同志千古,下联写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敬挽

第五条报备程序

本辖区内去世的退役军人,原则上去世24小时内,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将本辖区去世的退役军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退役时间、去世时间、上山时间、现居住地址、治丧地点、亲属联系人电话号码等)报送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备案。可编辑短信发送给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也可通过钉钉发送到荔波县退役军人业务工作群,由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开展慰问工作。

第六条经费管理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经费进行管理、审核、拨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办理程序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统筹定点销售祭祀品商家,原则上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到定点商家进行采购,如遇特殊情况,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自行采购祭祀物资,慰问结束后将慰问物资发票与慰问金家属签收条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统一报账核销。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的退役军人,不予慰问

(一)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二)因犯罪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死亡的;

(三)因违法犯罪被他人正当防卫杀害死亡的;

(四)因犯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罪行被判决服刑,刑满释放后去世的;

(五)去世前不支持配合党委、政府工作的;有闹访、聚访、缠访现象的;

(六)其他认定为不宜进行慰问的。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8100:00起试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