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039413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5-08-0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荔波县退役军人去世慰问办法(试行) |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崇敬军人的良好风气,营造拥军崇军社会氛围,将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和崇敬关爱贯穿于终身、延续到后事,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不断深化双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到“退役返乡必访,立功受奖必访,英模典型必访,重要节日必访,遇到困难必访,重大变故必访”的相关工作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慰问对象
从2025年8月1日00:00起,去世的在本县建档立卡的荔波县户籍退役军人。
第二条 资金渠道
慰问经费纳入县双拥工作经费县级财政预算。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 慰问标准
慰问标准一般为600元/人以内,包含500元的慰问金和价值100元的花圈、礼炮。
第四条 慰问方式
(一)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军休人员、副县级(实职)以上的退役军人等去世的,原则上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慰问。
(二)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退役军人去世,原则上由属地乡(镇、街道)、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慰问。
(三)慰问单位统一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开展。要求祭祀花圈落款为:上联写“沉痛悼念XXX同志千古”,下联写“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敬挽”。
第五条 报备程序
本辖区内去世的退役军人,原则上去世24小时内,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将本辖区去世的退役军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退役时间、去世时间、上山时间、现居住地址、治丧地点、亲属联系人电话号码等)报送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备案。可编辑短信发送给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也可通过钉钉发送到荔波县退役军人业务工作群,由荔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开展慰问工作。
第六条 经费管理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经费进行管理、审核、拨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办理程序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统筹定点销售祭祀品商家,原则上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到定点商家进行采购,如遇特殊情况,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自行采购祭祀物资,原则上慰问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去世退役军人账号,花圈礼炮费凭票据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退役军人,不予慰问
(一)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二)因犯罪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死亡的;
(三)因违法犯罪被他人正当防卫杀害死亡的;
(四)因犯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罪行被判决服刑,刑满释放后去世的;
(五)去世前不支持配合党委、政府工作的;有闹访、聚访、缠访现象的;
(六)其他认定为不宜进行慰问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00:00起试行实施。原《荔波县退役军人去世慰问办法(试行)》(荔委退役军人组办通〔2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