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特编制《荔波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获取荔波县卫生健康相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荔波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卫生健康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均依申请予以提供。
信息目录在荔波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libo.gov.cn/zwgk/xxgkzn/)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网上公开主要通过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此外,以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公开栏、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本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制作的,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荔波县卫生健康局
2.办公及通信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河东社区嘉禾路2号;
3.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4.联系电话:0854-3612042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本单位办公室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三)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本单位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四)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只答复本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或者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