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州级、县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各类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本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七)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本县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等工作;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六)承担县城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责任。负责县城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用设施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垃圾处理等工作;拟订全县公用事业、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用事业管理制度改革职责;负责县城各种市政公共设施,城镇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管护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乡(镇)开展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县城市容市貌、卫生秩序、燃气、城乡规划执法等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县城城乡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和执法;负责指导全县乡(镇)开展市容市貌、卫生秩序、规划执法工作。
(十八)承担节水、排水、热力等指导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