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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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时间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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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区域内燃气安全正常运行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保证供气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如下规定:

(一)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各类燃气管道、调压装置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0m范围内的区域;

4.有围墙的低压、中压、次高压、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调压站围墙内区域;

5.没有围墙的低压、中压燃气调压室(柜)外缘周边0.5m范围内区域;

6.没有围墙的次高压燃气调压室(柜)外缘周边1.5m范围内区域;

7.没有围墙的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调压室(柜)外缘周边1.5m范围内区域;

8.没有围墙且露天设置低压、中压燃气调压箱外缘周边1.0m范围内区域;

9.没有围墙且露天设置次高压燃气调压箱外缘周边3.0m范围内区域;

10.没有围墙且露天设置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调压箱外缘周边5.0m范围内区域;

名称

压力(MPa)

超高压

P>4.0

高压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

A

0.8<P≤1.6

B

0.4<P≤0.8

中压

A

0.2<P≤0.4

B

0.01<P≤0.2

低压

P≤0.01

(二)燃气管道压力分级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门站等各类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四、在燃气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燃气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维修和维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七、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的,在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向县燃气管理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并根据施工范围、施工时间、涉及燃气设施等事项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保障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委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并加大对施工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巡查巡检频次,有效遏制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设施受损、破坏,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应急、住建、消防、公安以及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严禁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行为。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荔波县自然资源局

202277日             20227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