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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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448945 成文日期 2023-03-15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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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荔波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2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 号)及有关规定,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保障性住房公廉并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府办〔2014〕95号),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制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工作力度,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通过不断努力,使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二、保障目标

(一)为我县新申请符合保障条件但未安置房源及历年申请未获得房源且在轮候台账内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保障。

(二)为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提供租赁补贴保障。

三、保障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保障对象范围:

1.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80%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户口、新就业无房企业职工、在本县长期稳定就业(提供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乡镇、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80%。

(二)保障条件:

非易地搬迁家庭:保障对象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方能作为保障对象家庭:

1.家庭成员无享受型小汽车(小型货运汽车除外);

2.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家庭总资产低于30万。

3.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若因离婚失去住房须满1年以上)。在县域内保障性住房房源地外,在村组拥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建房房产计入家庭资产(非经营活动的除外),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乡镇集镇建成区内拥有房产的计入家庭资产,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县城建成区规划区内拥有房产的计入家庭资产,同时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县域外来务工人员,其在该县(市)村组拥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建房房产计入家庭资产(非经营活动的除外),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该县(市)乡镇集镇(街道)建成区内拥有房产的计入家庭资产,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该县(市)城市建成区规划区内拥有房产均计入家庭资产,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

4.住房为危房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证明,C级和D级以上可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家庭资产;

5.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住房行为;

6.县外户籍申请家庭应取得本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并在县城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本县户籍人口在县城居住满1年以上。

7.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易地搬迁家庭:保障对象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方能作为保障对象家庭:

1.家庭成员无享受型小汽车(小型货运汽车除外);

2.因离婚失去住房须满1年以上;

3.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住房行为;

4.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保障性住房房源地房产不计入家庭资产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搬迁安置房;(2)旧房已完全拆除;(3)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认定、公示并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确保到 2025 年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四、保障方式及标准

向保障对象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保障对象家庭自行在社会上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为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根据租住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的补助标准、家庭收入档次确定的补助比例、家庭人均人口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金额:

1.按租住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的补贴标准:

①县城区域:5元/㎡(易地扶贫搬迁户按照县城标准进行计算);

②乡镇区域:4元/㎡。

2.按家庭人均收入档次确定的补贴比例(县城区域):

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补贴比例为85%;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的家庭,补贴比例为90%;

③低保家庭补贴比例为100%。

3.按家庭人均收入档次确定的补贴比例(乡镇区域):

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补贴比例为85%;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的家庭,补贴比例为90%;

③低保家庭补贴比例为100%。

4.按家庭人口数(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数按新增人口数计算)确定住房保障面积:

①1人家庭保障面积15㎡;

②2人家庭保障面积30㎡;

③3人家庭保障面积45㎡;

④4人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60㎡。

5.有房户家庭以该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补贴比例:

①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17.01㎡,按55%计算;

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15.01㎡,按60%计算;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12.01㎡,按65%计算;

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10.01㎡,按70%计算;

⑤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8.01㎡,按75%计算;

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6.01㎡,按80%计算;

⑦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4.01㎡,按85%计算;

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01㎡,按90%计算。

备注:非易地扶贫搬迁户适用③-⑧。

6.无住房家庭按100%计算。

    7.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20㎡时,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时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五、保障资金

(一)保障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补助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4.其他保障补助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全部列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

(二)保障资金使用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按照资金专户管理规定,根据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规定审批拨付。

六、申请、审核与审批

(一)申请                             

凡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为主申请人,否则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向县城社区(村委会)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荔波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轮候台账内的保障户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荔波县保障性住房审核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荔波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家庭户口簿、婚姻相关证明材料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3.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企事业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公司公章);

6.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7.租赁住房的,出具住房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

8.申请人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

9.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

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社区)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充全部资料,在决定受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社区)及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委会(社区)送交的初审资料后,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情况按保障性住房政策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一般户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县城易地扶贫搬迁户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送县乡村振兴局。

(三)审批

1.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在接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审核材料进行核实,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不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审批并予以登记,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县乡村振兴局在接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审核材料进行核实,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乡村振兴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乡村振兴局应当通过电视、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乡村振兴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不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乡村振兴局审批并予以登记,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保障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仿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赁补贴的,对已经发放的租赁补贴如数追回,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4.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住房保障政策收入最低标准的;

(3)因家庭人员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4)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5)违反租赁补贴合同明确的其他规定的。

七、保障工作措施

1.租赁补贴发放计划:轮候台账内的保障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年初年审,四个季度分别发放。

2.租赁补贴发放流程:通过年度审查的保障户,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根据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领取租赁补贴。

3.其他注意事项:未获得实物安置的保障户每年需完成年审,当年度3月15日前完成年审的,可获得全年租赁补贴;3月15日至6月30日内完成年审的,可获得完成年审当月至12月的租赁补贴,年审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年度6月30日。如不按规定完成年审手续,则退出轮候台账,取消轮候参与实物抽签安置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

八、其他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办法将依法进行调整,如无相关政策调整,将继续沿用本方案,不再另外行文。

2.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