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31593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中共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
局属各大队、乡镇分局:
为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党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局党组研究制订了《中共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工作规则》
中共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
2020年8月10日
中共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
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4、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工作职责
(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全局的重要事项。
1.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规定,审定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系统党的建设的领导,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局机关党组织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县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六)重视党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七)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以局党组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三、组织原则
(一)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指示和决定,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要向县组织部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对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关心,提供意见建议。凡属重大的、全局性的问题、大额资金的使用、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办法,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代表党组发表的讲话和文章,其内容必须经过党组审定。
(四)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保持一致。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组其他成员应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五)坚持群众路线。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决策,要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论证,并根据不同内容,分别征求机关工委、各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党组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要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对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事宜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议事决策
(一)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做如实记录。
(四)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不得临时动议。提交党组讨论的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或准备,对涉及面较广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领导先行召集有关大队负责人协调,听取意见,提出方案,并及时向党组成员通气。会议的议题、日期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有关人员,并将必要的文件或材料发给与会人员。党组成员如有异议,应当在会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五)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非党组成员的局领导可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同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
(六)党组会议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的原则。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对重要事项和干部的任免,要逐项讨论,逐个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分歧,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表决。
(七)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由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或文件,并视其内容通报到有关大队、乡镇分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领导和有关大队、乡镇分局负责实施。局办公室负责对决议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反馈。
(八)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九)党组决策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可向局党组反映,经党组书记同意,可在党组会上进行复议。但在党组重新作出决议、决定前,仍须认真执行原有的决议、决定。
(十)党组会议所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应当公布的,经党组书记批准后及时公布。
(十一)在党组决策的实施过程中,派驻纪检组应对贯彻情况加强督察,确保得到执行和落实。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党组书记,重要事项应有书面专题报告。
(十二)决策事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或暂缓执行的,应向党组作出说明。局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党组会议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作出报告。
五、党组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要求和县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对党组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在会上予以反馈。开会前,要向县委组织部、县纪监委报告。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深刻查摆,撰写发言提纲。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党组成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会议要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民主生活会的资料要立案归档。
(四)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测评。
六、责任追究
(一)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违背中央精神和党组决定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在互联网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党员成员集体违反党组工作规则的,或者有的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应追究党组书记相关责任。党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可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