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 〔2019〕64号),特编制《荔波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荔波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信息公开。

其中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的县人民政府信息:

(一)县人民政府“荔府发”“荔府通”“荔府函”“荔府任”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荔府办发”“荔府办函”文件;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四)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五)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内容;

(六)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七)县人民政府工作大事记;

(八)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以下渠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一)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libo.gov.cn/,联系电话:0854-3615296;

(二)荔波县人民政府公报,电子版地址:https://www.libo.gov.cn/zwgk/xxgkml/zfgb/2023n/2023nd1q/index.html,联系电话:0854-3615296;

(三)荔波县政府官方微信订阅号“荔波政事”,荔波县政府官方微博“贵州-荔波”;

(四)荔波县政府信息服务中心(档案馆),地址:荔波县档案馆(荔波县大剧院四楼),联系电话:0854-3612297。

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部分部门、直属机构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报告;

(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四)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五)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人民政府的其他信息。

由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

(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六)招商引资重点推介项目;

(七)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

(八)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九)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

(十一)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二)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十四)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调整;

(十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七)本机关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含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荔波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一) 受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3615296

传真号码:0854-3613613

通信地址: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558400

电子邮件:lbxzfb@163.com

咨询时间: 8:30—12:00,14:30—18:00(法定假日除外)

(二) 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bo.gov.cn/zwgk/ysqgk/bgxz/)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通过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功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交到政府网站;

(2)当面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3)信函申请。申请人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4、答复时限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荔波县纪委监委举报。

监督电话:0854-3612182

传真号码:0854-3612182

通信地址:荔波县公共服务大楼

邮政编码:558400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