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文机关: 荔波县人民政府 所属领域: 农业农村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3-01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3-01
废止日期: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江河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维护野生鱼类产卵期安全繁殖,促进我县生态渔业资源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渔期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全县境内自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渔内容:

(一)在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扎巢取卵。

(二)在禁渔期内,禁止市场(餐馆)销售或收购天然水域渔获物、野生鱼类。

(三)任何时期内,严禁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作业活动。

四、法律责任:

(一)凡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渔期内,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0854-3610606; 县公安局:110。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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