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2023年度县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60796 | 信息分类: | 其他公告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2-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2023年度县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荔波县2023年度县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选派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生活补助 | 中共荔波县委组织部 | 到村任职干部 | 任村(社区)常务干部的,公务员或科级领导干部按照1100元/月给予补助,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含行政工勤,不含领导干部)按照3000元/月给予补助,从村干报酬预算中列支;只负责“村社合一”合作社运营发展工作、不任村常务干部的,按照1100 元/月给予补助。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荔波县“村社合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党办发〔2020〕6号) |
2 | 村民小组长生活补助 | 中共荔波县委组织部 | 村民小组长 | 村小组组长基础报酬为400元/月,社区居民小组长基础报酬为1065元/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荔波县村(社区)干部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党办发〔2022〕15号) |
3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荔波县教育局 | 家庭贫困幼儿 | 400元/生/学期 |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评审→教育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学期结束前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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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荔波县教育局 | 家庭贫困学生 | 一档:1250元/生/学期 二档:1000元/生/学期 三档:750元/生/学期 |
学生申请→学校评审→教育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学期结束前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 |
5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 荔波县教育局 | 品学兼优学生 | 6000元/生 | 学校按评审条件进行推荐→教育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学期结束前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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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荔波县教育局 | 家庭贫困学生 | 一档:1250元/生/学期 二档:1000元/生/学期 三档:750元/生/学期 |
学生申请→学校评审→教育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按月发放 | 每学期按月发放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 |
7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荔波县教育局 | 家庭贫困学生 | 小学寄宿生500元/生•学期,非寄宿生250元/生•学期;初中寄宿生625元/生•学期,非寄宿生312.5元/生•学期. |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评审→教育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学期结束前 | 财政厅 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19〕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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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临时救助金 | 荔波县民政局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300元—50000元范围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 由其家庭户主或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 1.提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公示【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 5.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6.发放救助金【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救助金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进行审批,救助金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县民政局负责,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
按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审批报送财政部门发放 | 收到申请后乡镇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并公示3天,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进行调查复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后报财政发放救助金。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9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荔波县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全自理标准。全自理特困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比例确定日常生活照料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半自理特困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比例确定日常生活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比例确定日常生活照料护理标准。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按照等次进行次月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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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困人员丧葬补贴 | 荔波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监护人 | 最高不得超过年基本生活 | 特困监护人提出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核实→县级核实→兑付补贴资金。 | 根据监护人申请情况确定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11 | 特困供养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 荔波县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启动黔南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请示(黔南发改呈〔202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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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困人员医疗补贴 | 荔波县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 个人申请,提供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支付票据给 | 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疾病治疗情况救助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13 | 特困供养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 | 荔波县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黔民发〔2022〕13号 |
14 | 入葬公墓补助(惠民殡葬补助) | 荔波县民政局 | 《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荔府办〔2018〕113号)文件规定的对象: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所有死亡人员必须全部推行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规定(一)减免对象:(1)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等特困人员。(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因公伤残人员、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烈士子女。(3)公益助人、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军休、离休干部;全日制在校学生;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等“三留守人员”。(4)纳入政府脱贫攻坚的困难帮扶对象或正在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残障人士。(5)非国家机关、企(国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6)非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①驻荔部队现役军人、无荔波县户籍的军休干部。②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的人员。③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④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却自愿选择火化的少数民族人员。⑤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⑥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二、减免5项费用。 1.骨灰运送费; 2.三天内冷藏(冻)遗体存放费;3.洁具袋费、遗体消毒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火化证工本费;4.一年的骨灰寄存费; 5.提供价值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坛)一个。 | 根据《荔波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仪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荔发改〔2013〕19号)、《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荔府办〔2018〕113号)、《荔波县民政局关于对<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规定的解释》(荔民政通〔2018〕84号)文件规定: 1.骨灰运送费(按实际发生:10公里以内100元,每超1公里增加5元); 2.三天内冷藏(冻)遗体存放费(1具/1天/120元); 3.洁具袋费80元/具、遗体消毒费20元/具,抬移费,卫生纸板费20元/具); 4.一年的骨灰寄存费(1月/20元);5.提供价值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坛)一个;6.生态安葬奖励:1例/1000元。 | 原则每月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荔波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仪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荔发改〔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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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遗体接运、火化减免补助 | 荔波县民政局 | 《荔波县农村殡葬改革实施意见》(荔党办发〔2017〕68号)和《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荔府办〔2018〕113号)文件规定:(1)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所有死亡人员必须全部推行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2)遗体接运和遗体火化费减免项目范围扩大到全县所有非公职及责任事故死亡人员。 | 根据《荔波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仪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荔发改〔2013〕19号)、《荔波县农村殡葬改革实施意见》(荔党办发〔2017〕68号)、《荔波县贯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荔府办〔2018〕113号)文件规定: 1、免费遗体接运:10公里内150元(非正常死亡200元)(往返20公里<单程10公里>),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2、目的地抬尸费60元/具(非正常死亡100元/具)3、馆内抬尸费40元/具;4、遗体火化每具600元。 | 每年纳入县级预算,由县民政部门具体审核申报,按实际发生定期发放 | 原则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荔波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仪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荔发改〔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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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职业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 荔波县人社局 | 易地扶贫搬迁非贫学员 | 按照实际申报数发放(线上培训生活补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30元计算,线下培训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算,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0天。)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县就业局申报补贴 培训生活补助申报流程: 1、培训机构(合作社、企业)提供学员花名册; 2、乡村振兴局鉴定学员是否属于三类人员,并在花名册签字盖章; 3、培训机构(合作社、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学员社保卡号; 4、县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集中统发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
按照申请发 | 按照申请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相关资金,财政拨款后发放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南人社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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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 | 荔波县人社局 |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即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人口)。 (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即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人口)。 (为鼓励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外出就业,提高他们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凡是由“带头能人”组织外出务工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可通过“带头能人”向县人社部门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按照实际申报数发放(县外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县就业局申报补贴 申报材料: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输出到外地,并实现稳定就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荔波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一折通)复印件; 3.6个月以上(含6个月)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凭证); 4.参加就业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县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集中统发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
按照申请发 | 按照申请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相关资金,财政拨款后发放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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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性就业社保补贴 | 荔波县人社局 | 1、离校2年内灵活性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本地城镇户籍,进行失业登记,办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的农转非人员、复员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申报人员申报年度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的66%给予补贴。 |
按照实际申报数发放(按照当年实际缴费数的2/3给予补贴。) |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荔波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表》1份; 2、《荔波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1) 》1份;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2) 》1份; 5、出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正反两面在一页纸上)1份; 6、交县市监局出具的本人在市监局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证明。 7、出示申请人建设银行有效卡(或存折)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面在上和银行卡正面在下在一张纸上)1份; 8、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注:正面(含照片)第2页、户籍第3页、就业登记情况第5页、就业援助卡第7页)复印4面在一页纸上; 9、出示申请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并交复印1份(注:经办人要批注“此件与原件一致,注明审核时间和经办人名字”字样); 10、所在社区及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联合公示图片及公示结果;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个体经营人员(有个体营业执照)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一年一次 | 按照申请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相关资金,财政拨款后发放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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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 荔波县人社局 | 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持《残疾证》人员。 | 按照实际申报数发放(400元/人/月。) | 1、已安置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乡镇提供安置人员花名册,援助岗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援助岗补贴申请表。 2、有人员变动的乡镇需提供: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表,新增人员资料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有残疾的需要提供残疾证)各一份、岗位协议书 ,岗位承诺书, 岗位申报表、补贴申报表。 3、各乡镇提供每月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和考核表。 4、主管部门公示并纳入“一卡通”集中统发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每月各乡镇申报该项补贴,由县就业局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相关资金,财政拨款后发放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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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自主创业补贴 | 荔波县人社局 | 具有荔波县户籍(或在荔波居住1年以上且办有暂住证的外县籍人员)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在荔波县境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创业者为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可申报),带动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 按照实际申报数发放(5000元/人/年。) |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创业实体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接到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体实地进行考察核验,并如实填报《荔波县申领创业补贴项目实地调查表》 3.公示。乡镇对初审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向社会进行为期 5天的公示(公示应包含享受补贴的人员姓名及家庭住址、享受补贴的种类及金额、创业项目名称及项目所在地址,带动就业情况,创业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在申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实地调查表、承诺书、公示表格及图片、实地调查照片等材料收集一并上报县人社部门。 4.发放。县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集中统发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注:已申报享受过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的,不能再重复申报。 |
一年二次 | 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社中心申报,县就业局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相关资金,财政拨款后发放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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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荔波县人社局 | 具有荔波县户籍(或在荔波居住1年以上且办有暂住证的外县籍人员)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在荔波县境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创业者为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可申报),带动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以申领经营场所租赁补贴。 | 按照实际申报数发放(每户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创业实体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接到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体实地进行考察核验,并如实填报《荔波县申领创业补贴项目实地调查表》 3.公示。乡镇对初审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向社会进行为期 5天的公示(公示应包含享受补贴的人员姓名及家庭住址、享受补贴的种类及金额、创业项目名称及项目所在地址,带动就业情况,创业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在申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实地调查表、承诺书、公示表格及图片、实地调查照片等材料收集一并上报县人社部门。 4.发放。县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集中统发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注:场租补贴可连续申请3年,当年申报通过满一年后再申报次年的。 |
一年二次 | 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社中心申报,县就业局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相关资金,财政拨款后发放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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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稳定就业) | 按收入和住房比例补贴,每人住房补贴15平米、每户住房补贴最高为60平米,补贴标准:县城为4元/平米、乡镇为3元/平米 | 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级主管部门核准。 | 每季度一次 | 季度末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 |
23 |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 | 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3.5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1.5万元/户。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 无明确要求 | 当年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年内兑付完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计划(2022-2025年)》(黔建村通〔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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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 | 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报废补贴额,不得超过当年同款购机补贴最高补额。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见《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 件2)。 |
老旧农业机械所有人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进行拆解或者销毁→机主持有效身份证及《确认表》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兑现农机报废补贴。 | 按申请发放 | 报废农业机械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确认表》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兑现农机报废补贴。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20- 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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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村级防疫员保险补贴 |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 | 村级防疫员 | 每人年均100元 | 县级畜牧部门按照当年防疫员人数向保险公司购买 | 一年一次 | 第一季度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26 | 村级防疫员补助补贴 |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 | 村级防疫员 | 按村数和免疫动物数补助 | 乡镇考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27 | 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 |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 | 老兽医 | 人民公社时期全脱产从事兽医工作的社办公助职工(简称老兽医)补助,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8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累计任职满2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25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份 |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黔农发〔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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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疫情防控扑杀补贴 |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 | 扑杀养殖场(户) |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按次发放 | 每年6月份、12月份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
29 | 春秋两防反映死亡补助 |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 | 免疫反应死亡养殖场(户) |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按次发放 | 每年6月份、12月份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
3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县级) | 荔波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 | 720元/年/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个人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核--县级审核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荔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常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委发〔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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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农村计生女孩户助学奖励金 | 荔波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户女孩、二女结扎户女孩就读高中或中职家庭 | 600元/学期/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个人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核--县级审核 | 一年两次 | 上、下学期两次发放 | 《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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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荔波县林业局 | 聘请的天保工程护林队长和林管员 | 1000-3000元/月 | 乡镇提供资金兑现清册,县林业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申请 发放 |
《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工作的通知》 |
33 | 补发往年度地方级森林生态效益 | 荔波县林业局 |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按年度标准发放 | 由乡镇(街道)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统发系统比对合格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申请 发放 |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与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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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补发往年度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 | 荔波县林业局 | 往年度无法核对信息,国家公益林所有者 | 按年度标准发放 | 由乡镇(街道)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偿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统发系统比对合格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 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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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补发往年度整改合格退耕还林补助 | 荔波县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120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局审核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 发放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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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上一轮退耕到期抚育补助 | 荔波县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2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局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申请 发放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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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退耕还林种苗补助费 | 荔波县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40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次 | 按申请发放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关于下达贵州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7〕1182号) |
38 |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 | 荔波县林业局 | 受损农户 | 受损比例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申请发放 |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
39 | 城乡医疗救助 | 荔波县医疗保障局 | 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 |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慢特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 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0%比例救助,突发严重困难户、因高额医疗费用支付导致家庭生活条件困难的大病患者按50%比例救助。 | 在省内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省外住院直接结算、合规自付费用回参保地申请手工医疗救助。 | 每月一次 | 在受理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 |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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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地质灾害风险斜坡巡查员监测补助 | 荔波县自然资源局 | 在岗风险斜坡巡查员 | 按照省厅补助标准为威胁范围大于4万平方米的补助2400元/年,小于4万平方米的补助1200元/年。经对接州局,同时结合荔波县实际,荔波县风险斜坡大部分均为中小型,为方便管理,按照平均1600元/年补助标准发放。 | 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核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 半年一次 | 半年一次 |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2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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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时监测员补助 | 荔波县自然资源局 | 在岗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 | 监测员补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统筹,原则上每人每月按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计发﹐汛期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上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核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 半年一次 | 半年一次 |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5〕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