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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荔波古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5 09:45:45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631178 信息分类: 其他公告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荔波古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荔府办〔2023〕54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古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荔波古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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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14日


荔波古镇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荔波古镇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促进荔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荔波古镇3A级景区红线范围内,具体范围为:以景区主街区为中心,东至沿江中路,南至向阳南路,西至迎宾大道中段,北至官塘大桥,集住宿、购物、餐饮及游览为一体的旅游综合体(不含商业住宅小区)。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景区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荔波县人民政府设立荔波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作为景区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景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商定景区风貌控制、业态规划和相关管理措施;

(三)对景区日常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商定景区因业态发展所涉及的相关风貌管控事宜;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景区管委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商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审批事项的,由景区管委会核定后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条荔波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做好景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照职责职能负责景区相关监督管理和指导景区提质升级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等工作,指导景区成立古镇商会,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景区内的规划指导和报备工作,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和查处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职责,负责景区内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等工作;

(四)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荔波分局负责景区环保方面监督管理的工作;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景区内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价格监督等工作;

(六)县消防部门负责景区内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查处以及指导消防安全、灭火救援等工作;

(七)县公安部门负责处置景区内治安案件的查处、指导景区治安管理防范、交通管理等工作;

(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职责职能依法查处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景区内相关违法行为;

(九)司法局负责指导、统筹景区内普法宣传,依法监督开展景区内各责任部门的管理执法等工作;

(十)县精神文明建设中心负责景区内精神文明建设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景区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推动景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道路命名、更名的相关工作,以及对辖区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二)县工商联负责加强古镇商会建设,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覆盖,支持和配合做好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党组织;

(十三)玉屏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属地管理职责,协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成立古镇商会,配合做好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景区的日常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贵州城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景区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编制景区业态和风貌控制规划;

(三)维护、修缮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景区内公共场所使用、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提请景区管委会商定事项相关材料的收集核查;

(六)负责争取各级资金和政策支持景区发展;

(七)制定景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八)其他关于景区管理的事项。

公司要注重听取和吸纳古镇商会、景区内商家、业主以及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景区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好财务公开,并从盈利中(占用公共空地部分)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古镇滚动发展资金,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八条景区成立古镇商会,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公司、政府、社会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参与景区运营管理,促进景区的发展和繁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编制的景区风貌控制规划应通过县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古镇景区风貌控制规划和业态布局商定古镇景区升级改造的相关事宜,并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景区风貌控制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景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景区内的景观元素。

第十二条 景区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管理。

(一)保持规划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的整体衔接;

(二)各种建筑及设施的维护、修缮和装饰应当符合原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街区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三)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经批准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与景区的风貌保持协调;

(四)现有与景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五)景区内部商户因经营及业态布局需要对景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拆除等风貌改造的,必须按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含改造方案)。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提请景区管委会商定,并将规划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备;

(六)景区临迎宾大道一侧的商户因经营需要申请风貌改造的,提请县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

(七)通过报备后的建设行为,在建设期间,商户应严格按照商定图纸及完工时间完成相应建设,加强施工安全防范,按规定购买相应的施工保险,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八)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未按商定图纸施工行为,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景区管委会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九)通过报备后的建设或者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予确权发证,申请人仅有使用权,申请期满后申请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按要求申请延期;

(十)施工完成后应由景区管委会实地验收,完成验收后不得擅自对改造物体进行拆改、加装附属物;

(十一)景区内商户和个人对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批准搭建的其他设施负有维护及监管责任,对污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修复、更换;

(十二)景区内的人行道、绿化等公共空间以及路灯、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由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破损时应立即修复、更换,所需经费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景区内的道路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命名。

第十三条景区改造应按如下要求选择材质。

(一)庭院:主材料须以自然原生态原材为主,辅材应符合国家与质量要求,禁止使用与景区不搭配的材料;

(二)凉棚:主框架须采用原木柱或钢柱外包木头(不得裸露内部用材),天棚不得采用钢瓦及树脂塑料制品制作;

(三)亮化:所有灯饰必须遵循古色古香为原则,禁止明线飞搭乱挂,不得使用大面积直射强光灯具、如需加装照明灯具,必须对灯具进行美化;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禁止使用易燃材料;

(五)以上为基本要求,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改造事项报景区管委会商定。

第十四条 景区内的电力、消防、通讯、燃气、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围填、覆盖、堵截水道或者池塘;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

(四)占用消防车通道,损坏、遮挡、挪用消防设施;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在街道、巷道、沟渠、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

(九)在景区内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

(十)其他有损景区设施设备、影响环境卫生、扰乱商户经营和居民生活的行为。

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和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饮食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达标排放。

经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标准排放。

第十七条景区内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垃圾回收制度,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十八条 景区内禁止在23时至次日8时期间,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在特殊功能街区、重大节庆或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第十九条 景区内户外广告、门头标牌应当与景区风貌相协调,并符合广告设置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景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景区内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景区内市容和建筑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景区风貌的物品;

(二)不得擅自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安全网或者吊挂物品;

(三)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伞);

(四)不得擅自在街道、巷道进行露天餐饮、商品摆卖等占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先由公司受理,提交管委会组织具有管理职能的管委会成员单位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举办大型商业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五)其他可能影响景区风貌或者建筑安全的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不得破坏景区的绿化,不得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制定安全预案,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完善相关停车管理措施,制定停车管理细则,报景区管委会商定后实施,规范景区停车秩序。

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规划的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将车辆停放在景区内,影响景区旅游形象。

景区停车场收费不得高于政府定价,鼓励公司出台相关停车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景区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各种类型的博物馆、展览馆;

(二)设立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品和旅游产品;

(三)民间艺术表演、巡演;

(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其他具有特色的商业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涉及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存在以下行为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涉及其他领域的,由相关部门查处。 

(一)未经景区管委会商定和向相关部门报备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景区管委会商定和向相关部门报备后的图纸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超过两年而未获准延期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管理中按照 A 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进行考核不达标的,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景区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或本办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相关审定职责的;

(三)不依法履行景区监管职责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景区内更换运营公司时自行替换,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单独行文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荔波县人民政府,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4日印发

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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