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45968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0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10月28日,荔波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荔波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荔府办〔2024〕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广大群众更好理解《实施细则》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2.《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41号);
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是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三是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范围
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耕地面积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或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与2009年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77亩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家庭在册(荔波县公安户籍)农业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三)社会保障形式
一是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政策;二是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按月增发基础养老金。
(四)资金筹集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2011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二是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4〕114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如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三是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五)资金管理
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由县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入财政专户管理。三是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并按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征地项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六)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是明确责任分工;三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