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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文件:荔府办〔2020〕107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16:03:2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9777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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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荔府办〔2020〕10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废止文件:荔府办〔2020〕107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县管国有企业

《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84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0        

荔波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等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包括:建设项目自可行性研究开始至工程竣工决算阶段所有涉及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支出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除外)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数额达50万元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10%数额达50万元的建设项目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建设,不得未批先建、任意超计划投资;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审查、备案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工程行为;

(五)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廉政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工程性质及特点自行确定是否实行监理制

第六条 县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做好本行业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采集编审工作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以下称县发改局)汇集各领域各部门主要材料参考价信息进行统一发布,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期主要材料参考价信息,作为本行业概(预)算或拦标控制价编制的参考依据,并抄送发改、财政、审计部门。

第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预算、结算的评审,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及使用绩效评价、审核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县财政不予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审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查的,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时,对拦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县审计局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审计部门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组,并指定有一定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  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印发后三个月内,应建立内审机构,50万元以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自行进行结算审查,其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因专业人员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因素,可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计,或可聘用专业人员参与审查、审计。委托或聘用的相关费用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可研阶段,项目提出部门应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概算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将概、预算与绩效评价、管理一体化,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概、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全过程

第十二条  除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自行编制。

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必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设计,不得有意压低估算、概算或擅自超标准设计。

    编制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发改局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项目实际,确定主要材料价格,作为项目概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后,应当及时送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列入县级及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在下达投资计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绩效目标设定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并批复。

十五 设计概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并将设计概算批复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对已批复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省重大政策调整、主要建材和设备的价格变动超过10%、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施工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的通知》(黔发改建设〔2013〕558号)文件执行。

需要调整概(预)算的项目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纳入概(预)算调整范围。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当对投资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从紧从严控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资料齐全,补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统一核算。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原则上不能超投资计划规模设计,并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条款。

二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会审,本着节约投资的原则优化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拦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拦标价确定或合同签订前将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局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评审结论作为拦标控制价或发包合同控制价。对不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的预算,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50万元以上的施工图预算未经县财政局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发改局发布的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提供给编审预算造价的单位,对于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建设单位自行询价报财政备案,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询价。

二十四  招标文件编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要计算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要完整清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

后支付;

(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三)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按《关于修订<荔波县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公开发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荔府办通2019157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合同签订及执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监理和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约定双方各自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地质戡察不到位、设计缺项及工程量计算有较大失误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合同应当约定是否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复核,在代理合同中应明确因代理单位的原因造成流标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约定由于监理履职不到位的经济赔偿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等。在风险费用中,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在5%以内不再调整,超过5%以上的部分应通过相关部门讨论确定。

第三十二条原则上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合同条款进行会审,完善合同条款,降低建设单位投资失控的风险。

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合同条款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建设项目的合同条款进行会审的,可以召集专家组进行会审。

第六章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的活动。包括设计内容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数量变更、质量标准变更、材料设备供货渠道变更等。

第三十四条  经图纸会审、合同签订后的工程不得随意变更。对工程参建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当出具变更建议书,变更建议书应当阐明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性。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程变更事宜,工程变更以一般变更与重大变更来确定。

工程一般变更:工程变更金额占工程批复总投资10%以内,由项目实施部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行业技术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工程重大变更:工程变更金额占工程批复总投资10%20%(含20%)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将审查同意变更内容报项目批复单位备案;工程变更金超过工程批复总投资20%以上的,对变更后的实施方案重新进行审查和重新批复才能实施。

第三十六条  当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无法按照或参照预算执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变更预算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提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因工程变更可能造成项目建设规模改变较大、超概算投资较多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调整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章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部分所称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工程隐蔽记录、变更记录、工程量记录、设备验货记录、价格记录等书面证明进行现场签字认可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工程现场签证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的原则。签字人员必须是单位委派,且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所签署的记录必须真实,记录表达规范、清楚,签证必须及时,严禁事后补签。

第四十条  已经明确指定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建设单位更换现场代表应当书面通知参建单位并阐明原因;施工、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管理员资质水平不得低于原来的管理员资质水平。

第四十一条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完成,签证涉及其他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提前通知其派员参加。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现场签证,建设单位代表参加签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十二条 现场签证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备查。县审计局、财政局、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可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第八章工程竣工结(决)算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制的,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发生变更、调整的,对主要变更、调整的情况和原因等作出说明,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整理好项目竣工结算档案;国家未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竣工结算档案。

第四十五  建设单位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收集工作,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内审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后进行结算,50万元以上及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实施的项目结算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完成结算审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机关按程序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管理和产权登记。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审批竣工决算。

第九章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支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管理需要,按月(或季)编制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季报表,于次月(或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分别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建设单位编报的月度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和拨款渠道将财政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拨款资料,必须通过县发改局审查后才能拨付资金。

第五十条 对下列情况县财政局可不予拨款:

(一)申请拨款资料不全,无法审核;

(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未列入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立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单位要设立基本建设账户,未单独设立指挥部的建设单位要单独建账,同时应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及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管理费用。特殊项目确实要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质量,提升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对预算编制的支撑作用,实现同步编制、同步审核,财政负责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章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和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包括工程名称、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等)。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进行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标示牌上公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浪费等行为的,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机构等参建单位,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列入荔波县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其不良行为记录将移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参建单位,可视其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预算(或拦标控制价),原编制的总造价超过财政审定价20%以上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荔波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资格;超过财政审定价5%以上至20%以下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超过财政审定价20%以上的情况处理。

(二)施工单位虚报工程结算价款总额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20%以上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建设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荔波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参建资格;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5%以上至20%以下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20%以上的情况处理。

(三)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款总额进行审核后,工程结算价款超过最终审查结算价款总额10%以上的,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荔波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资格;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5%以上至10%以下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超过审定结算价款总额10%以上的情况处理。

(四)对于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的,经委托单位复查后,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荔波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资格;经委托单位复查后,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5%以上至8%以下且金额不足30万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情况处理。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荔府办20144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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