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 » 应急管理

荔波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8 15:16:43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59555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波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荔波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荔波某某建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案

基本案情:

202479日荔波县应急管理局对荔波某某建材公司进行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检查时使用无捕尘装置的潜孔钻车进行干式穿孔作业。

处理结果:

经调查,荔波某某建材公司存在:2024年7月9日,使用无捕尘装置的潜孔钻车进行干式穿孔作业。该情形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第六项“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荔波县应急管理局对荔波某某建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