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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荔波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A)

发布时间:2025-07-10 19:45:46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46850 信息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7-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波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荔波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A)

廖明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开药品价格以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建议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自2015年实施药品价格改革后,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依旧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暂行最高出厂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的管控外,其余药品的政府定价全面取消,不再执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模式。

就国家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而言,基本药物由国家按通用名称制定统一零售指导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依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基本药物时,价格均不得超出所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如,医院对基本药物按零差价原则公布价格,民营医院、诊所及药店也都需明码标价公示。价格公示渠道包含:一是国家医保服务平台(http://fuwu.nhsa.gov.cn):可查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二是省级医疗保障局公示地方定价药品目录及价格(省医保局关于调整2023年第三十九批79个药品挂网交易价格的通知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zdlyxx/yyjghzbcg/202310/t20231031_87681043.html)。三是县内各药店对零售药品按照《价格法》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接受价格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在社会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层面,若药店所售药品未纳入基药管理范畴,而是遵循市场供求关系执行市场调节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政府一般不会为其设定最高零售指导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上述两类特殊药品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控其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外,其他药品的政府定价一概取消,不再施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的规定,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经营者可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药品价格,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综上所述,医保局目前针对药品价格监管开展的内容主要以省医保局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监测治理以及县级出台《荔波县规范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荔府办〔2022〕139号)、《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为抓手,在日常监管中对药品价格实行原则上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不应高于本省众数;同一定点药店的线下销售价格不应高于该药店通过网络售药平台展示价格的20%;纳入医保支付结算价格不应高于非医保支付结算的售价的方式进行数据监测监管。2025年以来,对全县13家定点零售药店价格异常数据进行核查,并对价格异常的药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督促整改。下一步,县医保局将加强与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让药品零售市场的价格秩序更加健康,确保广大参保群众的购药价格更加透明。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期待您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莫银,联系电话:0854-361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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