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答
问题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处理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问题2:个人是否有配合接受社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的义务?
答: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问题3:个人可以举报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吗?
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问题4: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答: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5:个人多享受了的社会保险待遇需要退回吗?
答: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对于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上应一次性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问题6:欺诈骗保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答: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有多种情形,例如,违规一次性补缴、违规提前退休、冒领死亡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企业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个人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骗取基金等。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问题7: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给予奖励吗?
答:给予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问题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哪个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问题9: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哪些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答: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问题10: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哪些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答: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问题11: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哪些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答: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问题12: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给予奖励?
答: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问题13: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14: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其严重失信、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 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问题15: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由相关部门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失信企业及个人在金融市场融资等惩戒措施。
问题16: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情形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