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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荔波县2015年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5 14:46:51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2015年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荔波县2015年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荔波县2015年城乡低保减量提标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低保减量提标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县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和“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结合全县低保工作和扶贫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到2020年与全省、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与扶贫攻坚进程相适应,合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减少农村低保保障人数,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减少城市低保保障人数。到2020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达到6200元(约1000美元),城市平均低保标准应为747元/月以上,原则上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户籍人口(按2014年各地农业户籍人口数计算)的比例降至6.5%。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统筹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要紧紧围绕保障贫困群众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不掉队这一总目标,充分发挥各自制度功能,加强相互衔接,形成扶贫攻坚、保障民生的整体合力。农村低保要坚持全面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通过持续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扶贫开发要坚持精准扶贫,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有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脱贫致富。全面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目标、对象、管理无缝衔接。

2.坚持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保障标准区域平衡。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占比。

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农村低保退保进度、退保人数与扶贫攻坚成效相衔接,与合理保障范围相适应,坚持严格按政策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确定退出或享受低保的人员。采取由少到多、逐年递增的方式逐步减少低保保障人数。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坚决防止为完成减量任务,盲目赶时间、赶进度,减量过快、过猛,影响社会和谐。二是坚决防止将减量工作一刀切、平均分配、盲目攀比的错误做法。保障范围已经很小,而且是严格按政策施保的地方,就不应再刻意追求低保减量了。

二、两线合一减量提标

(一)低保提标。

1.农村低保提标。保障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1.63%,即由年1960元/年提高到2580元/年。

2.城市低保提标。保障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27.54%,即由345元/人·月提高到440元/人·月。

以上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低保减量。

1.农村低保。根据省州文件精神,到2020年,原则上各地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户籍人口的比例应降至6.5%(按2014年各县(市、区)农业户籍人口数计算)。2015年,荔波县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原则上减少1454人。

2.城市低保。全县城市低保按照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对象退出保障范围,酌情减少保障人数。

(三)减量提标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1.制定方案、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5月10日前)。

县成立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低保减量提标核查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工作时限等做出具体安排。

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召开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核查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动员,同时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会,确保各级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吃透、掌握政策精神和有关法规,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2.全面入户核查阶段(2015年5月31日前)。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全面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内容到位、力量到位、责任到位,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真正掌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在开展收入核查的同时,对所有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家庭,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重要依据。

开展邻里走访、入户核查等工作。组成入户调查组,每个调查组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国家干部。在开展走访和入户调查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

积极开展信息核对。经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街道)通过县级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进一步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依据。

(四)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阶段(2015年6月10日前)。

民主评议要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家庭收入入户核查完毕后,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由核查小组向评议小组会议逐户汇报核查情况,采取无记名的方式逐户进行评议,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后,要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要完善相关手续,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五)审核审批阶段(2015年6月20日前)。

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严格按规定的抽查面进行入户抽查。乡(镇、街道)要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进行重点抽查,县级要对乡(镇、街道)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凡是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县级都要进行入户复查。

1.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根据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情况,将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提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建议享受低保对象和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后张榜公示(二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如有异议重新调查核实。

2.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户,抽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有调查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等。县级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研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张榜公示(三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批准享受低保,核准保障待遇。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要求及时整理好相关资料,建档归档。

3.低保信息管理。县、乡两级低保工作机构要配备专用电脑设备,做好城乡低保保障对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低保信息数据准确录入统计台帐和低保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低保信息数据库。

(六)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2015年7月10日前)。

按照新制定的2015年城乡低保标准,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7月份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并补发2015年1—6月以来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三、开展专项排查

做好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增发特困补助金对象的专项排查工作,按政策给予增发补助。各乡(镇、街道)结合城乡低保提标年度审核工作,对辖区内的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增发特困补助金对象开展专项排查,符合增发政策的对象务必提供相关证件(例如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增发补助。并按以下条件给予增发补助:

(一)城市低保增发特困补助金对象为: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有长期患经卫计部门认定的40种特殊病种(见附件)成员的,均按2015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的18%享受增发补助金80元/人·月。

2.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残疾人、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属单亲家庭、或办有独生子女证和有子女就学情形之一的,均按2015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的13%享受增发补助金57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户增发特困补助金对象为:

1.农村五保对象;

2.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

3.单亲家庭;

4.农村低保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人、重残人员、患经卫计部门认定的40种特殊病种(见附件2)人员;

5.农村低保家庭中有在校学生。

以上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对象,按我县2015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金额的20%增发补助金43元/人·月。

在实施分类施保政策时,如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条件以上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最高一项增发特困补助金,不得重复计算。

四、特别提示

根据省、州城乡低保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中,要把握好家庭收入核查关键环节。如原来家庭条件较好的,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要及时纳入低保。并重点对有下列情形的家庭(人员)认真入户核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的。

(二)家庭中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电脑、空调和高档电冰箱、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以及摩托车、面的、货车等机动车辆;

(三)夫妻双方有一方在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能正常发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家庭有高档收藏品的;

(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费学校的;

(六)自行出资到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进入社保、领取退休工资的;

(九)企业改制一次性买断工龄的;

(十)低保对象重新就业,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由企业缴纳养老金的;

(十一)丧偶或离异后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十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店面、房屋出租等经营收入或在县城主要街道和专业市场有固定营业(服务)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

(十三)老人虽然年老体弱,但其子女生活条件较好,子女不愿承担赡养义务,为了让老人享受低保将老人独立分户的;

(十四)父母年老,但其子女经商或在省、州、县购有商品房的或有机动车辆的;

(十五)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购买、修建或装修(必要的简单的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十六)非农业人口有本县常驻户口但长期不在本县生活,且又不提供现常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有关部门出示的收入证明的人员;农业人口外出超过半年的。

(十七)现任村(居)委会干部家庭;

(十八)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的;

(十九)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二十)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二十一)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十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乡低保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极高,相关政策规定落实、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党和政府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任务,时间紧,要求高,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狠抓落实,确保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核查工作于6月20日全面完成。

(二)强化认定机制。要始终将家庭收入核查作为确保低保制度规范运行、低保政策有效落实的最核心最基础的环节,结合粮食救助入户核查,切实抓好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和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整合资源,确保投入力量,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并确保有一名乡(镇、街道)干部。

农村低保对象和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个步骤)的程序开展;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开展,确保一个环节不能少,一个程序不能漏,一个步骤不能差,做到民主评议的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三)强化资金落实。要加大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监督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代办金融机构的协调,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城乡低保资金要切实做到按月社会化发放,确保在月初将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到户。

(四)强化档案管理。要全面规范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城乡低保的档案管理,按照档案表册的规范格式,统一申请书、家庭收入核算表、对象调整变更表和各类记录本;新增、退出、提高、降低补助水平人员花名册;指导村(居)一级认真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困、会议、信访等记录;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各类审核、审批资料的填写核对、按类标识、装档入柜。

(五)强化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扶贫、教育、卫生、社保等部门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低保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的低保标准做好提补工作,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加强低保对象劳动力就业培训,切实解决低保对象住房难、就医难、上学难、就业难、脱贫难等民生问题。

(六)强化督查通报。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减量提标核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的情况实行旬报制(每月9号、19号、29号上报)和月通报制。纪检、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对减量提标核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查进度、查质量、查问题、查效果,切实推进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这一民生工程取信于民。

附件:1.荔波县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领导小组

2.40种特殊(含慢性病)病种

附件1

荔波县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冯发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莫秀川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莫占业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黄健伟  县扶贫局局长

韦贵霞  县统计局常务副局长

朱元慧  县发改局副局长

何毅坤  县审计局副局长

贾正灵  县财政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40种特殊病种

高血压(II,III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类疾病,活动性结核,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冠心病,肺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白癜风,痛风,慢性骨髓炎,支气管哮喘,椎间盘突出,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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