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关于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商发〔2017〕184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加快推进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为目标,以“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为原则,加强“电子商务与农村”融合发展,全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以信息化促进产业发展为方向,带动城乡青年、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创新创业,促进荔波农产品、旅游商品和特色产品等网络销售。通过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和健全服务体系等手段,培育和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繁荣发展,推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8年,建立1个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行政村农村电商服务站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50%覆盖,完善电子商务硬件基础建设;引进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和专业人才,整合本地网商,加强传统产业升级,完善荔波电商服务;出台全县电子商务指导政策及补贴办法,指引和带动网商创业者;制定电子商务长效培训机制,全县电商培训3000人次以上,为电商提供专业人才;乡镇、街道物流配套实现80%覆盖,设立行政村电商服务站均与物流整合,形成县、乡、村三级物流服务;培育有影响力的网货品牌,使县内农副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网络销售额形成一定规模,实现网络零售交易额增速30%以上;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带动县域电子商务生态发展,实现快递到乡(镇、街道),配送到村,电商氛围浓厚,配套体系健全,与“三农”发展融合。
三、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适用于在荔波县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对象:荔波县电子商务集聚区;荔波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在县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商经营主体;示范乡镇(街道),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
(二)扶持范围
1.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网店),包括供应商、服务商等集聚发展,重点支持全县网商相对集中的,能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引导和产业配套服务的产业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电子商务服务站等。
2.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能够为全县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和平台建设,如仓储物流、网商组织、产品检验、数据开发等。同时,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拓展公共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促使公共服务平台能为电子商务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3.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经营状况良好,在全县同类电子商务企业中名列前茅、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电商企业。重点扶持销售荔波本地农特产品、旅游产品的电商企业。
4.扶持中小网商加快发展。对新进网商按一定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对中小网商,按照每年的实际销售额,进行分等级奖励。通过组织不同层次的培训,提供更多的平台服务、更多的产品选择、更全的数据支持等措施,激励和扶持中小网商快速发展。
5.扶持第三方电商服务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引入和鼓励电商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及交易网络平台,支持骨干商贸物流企业(包括供销、邮政、烟草等)探索创新农村电子商务,实现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化服务和完善交易功能。支持单位组织(包括县职业中学)、电商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开展服务电子商务发展项目,帮促个人创办电子商务企业,为农村电商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等。积极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课题研究、重大活动和赛事、学习考察、评比表彰等工作的开展。
6.扶持打造本县旅游产品、农特产品营销平台。扶持本地域名产品网上促销推广活动。支持商品配送中心、商场(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乡镇商贸中心、万村千乡农家店、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邮政服务网店等实施信息化改造,发展电子商务。
7.扶持其它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服务电商进农村的物流配送企业、配套农产品网销的相应设施等,增强通讯网络覆盖等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公益性项目。
四、扶持措施
(一)健全扶持政策措施,优化网上创业环境
1.财政扶持。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补助、培训、物流、融资以及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根据每年电子商务工作的重点,由荔波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金融支持。积极争取“黔微贷”、“贵园信贷通”和省商务基金等政策产品的支持,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县各金融系统切实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部门要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电子商务,激活并调动民间资本向电子商务产业流动。
3.土地等资源要素扶持。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且以销售荔波本地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
4.税费政策服务和扶持。严格执行有关电子商务产业税费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消除顾虑,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促进网上创业发展
1.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园、创业大楼等建设,根据年度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年度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增幅、集聚区使用面积、入驻网商数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经营主体进行补助。企业销售额的计算以向统计部门申报的数据为准(下同)。经县电子商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支持网上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推动电子商务供货平台(主要以供应荔波本地农特及旅游产品为主)、青年网上创业服务中心、专业网站建设及发展的项目给予补助。上述平台经县电子商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的10%进行一次性补助(凭合法有效凭证,并要求按规定记账)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1) 符合扶持对象的网商和个人从事荔波生鲜及农产品上行出县域补贴。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质量品牌之路。对当年新开的且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贵州电子商务云、淘宝、苏宁、邮乐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品牌旗舰店(B 店)给予1万元补助。
4.鼓励中小网商发展壮大。对全年上行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奖励3000元;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奖励5000元;50万-70万(含70万元)的,奖励7000元;70- 8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9000元;80万以上,奖励1.2万元;并根据销售总额从高到低评选十佳网店颁发奖牌。
5.强化电子商务服务保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电子商务产业的重大赛事、网络营销及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的开展。打造一批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的原生态精品网销品牌,在营销我县农产品的网商中大力宣传“原生态精品”概念,通过市场化运作,对产品进行深度包装,提升农特产品附加值,逐渐打响原生态精品农业知名度。
6.拓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空间。积极盘活闲置的厂房、楼宇等资产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为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办公、仓储等用房问题。安排资金用于帮扶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办公、仓储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
7.鼓励村镇电子商务发展。深化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镇、示范企业创建,着力引导各地注重对本地特色网销产品的开发和培育,要推动产品集聚点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品牌基地的命名和宣传,逐步形成更多的特色网销产品集聚地。着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充分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商店等现有资源,鼓励每个村和社区建设1个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和各类产品销售及其它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网上创业运行
1.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促进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信局商务局,负责创业培训、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2.优化服务。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
3.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论坛、沙龙、项目大赛、媒体报道等途径大力宣传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电子商务上台阶、上水平。
五、其它补充规定
1.本意见所涉及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各网商企业自行申报,经荔波县电子商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2.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年度内已为企业向上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
3.当年度发生较严重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 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