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容、 膳食服务保障、收费价格及其他告知事项备案公示
为提高全县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委托人)知情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止发生养老机构乱收费、高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容、膳食服务保障、收费价格及其他告知事项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7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人士的意见建议,公示期满,经修改后将正式公告执行。
来文来函请联系覃先生,电话:15285325917,单位:荔波县民政局,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大楼第二办公区九楼。
荔波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一、分级护理标准
养老机构住养人员(服务对象)分级护理标准是根据人员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需求)而制定的。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专门护理四个等级。
1.三级护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服务对象。
2.二级护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服务对象。
3.一级护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服务对象;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4.专门护理(特级护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安排专人看护的服务对象;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的服务对象;或处于疾病病危等级阶段。
二、各级护理的服务内容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服务对象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服务对象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督促服务对象定期剪指(趾)甲,理发须,更换衣裤。
3.监督服务对象每周洗澡2次以上。夏季气候炎热时,督促或帮助服务对象每日擦洗。
4.为服务对象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套,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清洁卫生。
6.鼓励服务对象到食堂用餐。
7.组织服务对象参加院内的文娱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服务对象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服务对象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服务对象定期剪指(趾)甲,理发须。
3.帮助服务对象洗澡或擦身,每周1—2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帮助服务对象洗澡或擦洗。
4.为服务对象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清洁卫生。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即脏即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或即脏即洗。
7.搀扶行走不便的服务对象上厕所,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服务对象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服务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服务对象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或文娱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服务对象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服务对象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按需为服务对象洗头,剪指(趾)甲,理发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帮助服务对象洗澡或擦身,每周1—2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帮助服务对象洗澡或擦洗。
5.为服务对象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即脏即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或即脏即洗。
8.搀扶行走不便的服务对象上厕所,防止摔伤。
9.视天气情况,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及个人意愿安排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0.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11.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服务对象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2.对痴呆服务对象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3.对易发生坠床、座椅意外的服务对象,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
14.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个体康复活动。
(四)专门护理(特级护理)
1.早晨为服务对象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服务对象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按需为服务对象洗头,剪指(趾)甲,理发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由专业养老护理人员为服务对象洗澡或擦身,每周1—2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帮助服务对象洗澡或擦洗。
5.为服务对象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即脏即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或即脏即洗。
8.搀扶行走不便的服务对象上厕所,防止摔伤。
9.视天气情况,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及个人意愿安排户
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0.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11.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服务对象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2.对失能失智服务对象提供定时巡视巡察服务,防止其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3.对易发生坠床、座椅意外的服务对象,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
14.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个体康复活动。
15.根据家属或监护人要求提供其他个性化服务。
三、膳食服务保障
(一)政府兜底对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人员等):每日提供早、中、晚三餐,每餐膳食结合服务对象民族习惯、生活习惯等合理搭配,保证营养均衡,包含谷类、蔬菜、肉类、豆制品、奶制品、水果等食物种类,中晚餐至少保证 1 个以荤为主的菜、1 个荤素搭配的菜、1 个素菜以及 1 个汤,每周不少于三次水果供给(以当季水果为主)。
(二)社会购买服务人员:膳食标准与政府兜底对象等同不另外收费。有特殊要求可通过从市场购买送餐服务方式为补充,费用由个人自付,按月结算。
四、收费价格
|
序号 |
护理等级 |
收费价格 |
备注 |
|
1 |
三级护理 |
1200元/月 |
含伙食费 |
|
2 |
二级护理 |
2600元/月 |
含伙食费 |
|
3 |
一级护理 |
3600元/月 |
含伙食费 |
|
4 |
专门护理 (特级护理) |
4200元/月以上 |
具体以服务协议为准 |
五、其他告知事项
1.服务对象住宿费用另外计算,选择不同的房间,收费价格不一样。(政府兜底对象住宿免费,但由养老机构指定房间,发生争议由县民政局协调解决。)
2.服务对象个人物品自行采购和准备,如为政府兜底对象则由政府免费提供。
3.服务对象提出的需要超出协议(合同)范围的情形,需友好协商解决。
4.网络、电话、有线电视、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据实收费,如为政府兜底对象则由政府免费提供。
5.服务对象要遵守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服务对象因自身原因发生噎食、食品药品误食、烫伤、坠床、跌倒、走失、文娱活动意外、自伤和他伤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对象本人、监护人承担。
6.养老机构保证预留床位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
7.低保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情况收费。其中,全自理1391元/月、半自理1958元/月、全护理2903元/月。收费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调整而调整。
8.低保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等政府兜底人员入住养老机构,住宿、饮食、活动场所等由养老机构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9.社会购买服务人员首次入住养老机构时需交纳当月与次月的生活护理费用(次月的费用作为应急备用金,紧急就医或购买个人用品时使用),以后每月20日至25日缴纳当月的费用。
10.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就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及监护人自行承担,包括检查费、车辆接送费及陪护费等(机构供养特困人员由民政兜底)。家属可选择委托养老机构提供送医服务和陪护照顾但需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也可以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养老机构义务提供便利。应急备用金紧急情况下可用于临时支付服务对象的就医费用,在病情平稳或治疗过程结束后由对象、监护人或家属补齐已使用部分资金。

贵公网安备 52272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