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荔波县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26 15:36:31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荔波县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荔波县自然资源局 荔波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行政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动产登记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中央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 荔波县自然资源局 荔波县自然资源储备交易信息中心 行政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占多数,垦多少”的原则,全面履行占用耕地补偿的法定义务,落实开垦耕地费或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占卜平衡。 交通及水利项目:以耕地质量等别11级为基准,旱地5.7万元/亩,水田8.5万元/亩。 中央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利及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开垦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4]147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body> <p>This page uses frames, but your browser doesn't support them.</p> </body>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