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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6 15:50:26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蒙院炯(身份证号:522722197407XXXX16):

你于2025年7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玉屏街道五幼旁七天乐客栈(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板吉路85号)后将自有的一层钢架棚拆除后,在原址建设一栋5层的砖混房屋。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对你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26年6月2日,通过邮寄向你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荔规执调字〔2026〕第010011号),你于当日拒绝签收;2026年7月1日,本机关办案人员与你通过电话联系要求你配合调查并自行改正,你声称在广西南宁海吉星务工未在荔波拒绝配合调查,同时办案人员在电话里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荔规执责改通〔2026〕第010011号)内容已告知你。现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荔规执责改通〔2026〕第010011号),内容如下:

你在荔波县玉屏街道五幼旁七天乐客栈(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板吉路85号)后擅自将自有的一层钢架棚拆除后,在原址建设一栋5层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改正,对你擅自改扩建的房屋自行进行拆除或向本机关提交相关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26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pdf

接受调查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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