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全县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和形式,制定对策。
(三)负责对全县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团体、邪教组织和各类有害气功等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四)负责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破工作,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和斗争。
(五)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案件、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依法行使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地居留、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消防工作。
(八)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处理全县交通事故。
(九)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组织指导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依法执行刑法和对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行政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工作以及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到县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和大型社会政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制定加强全县公安科技、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制度,分配、管理装备物资和经费。
(十七)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八)制定全县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机构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九)研究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违纪案件。
(二十)指导、协助保护处、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的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查处非法生产、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县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