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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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则,并拟定交易市场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三)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完备、服务规范、监督到位的场所。

(四)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负责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核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资质、资格以及进场交易项目等要件资料;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场内见证;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监督平台,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制止和记录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负责维护、管理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各方主体、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核验,建立中介代理机构等交易各方主体诚信档案。

(八)按规定收取和管理各项交易项目的场地费、交易服务费,负责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保证金。

(九)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