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排筏检验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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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3492566 成文日期 2022-09-19
文号 发布时间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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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荔波县排筏检验管理规定(暂行)


荔波县排筏检验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荔波县域排筏的管理,加强荔波水域排筏的技术监督检验,促使排筏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贵州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  本规定暂行适用于在荔波县水域航行的排筏,以及有关部门、机构对排筏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排筏经检验合格后,签发荔波县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以证明其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暂行是执行检验的依据。排筏按其使用情况应符合本规定暂行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排筏的强度、结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等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

第六条  荔波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分支机构是荔波县排筏检验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暂行向荔波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排筏的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制排筏工及制排筏材料

  排筏必须由经船舶检验机构技术认可的工制作。

第十条  生产工必须具有足够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生产、检测工具。

第十  制作排筏的原材料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PVC硬聚氯乙烯管以下简称PVC管材,管材壁厚不得小于4mm。如使用其它材料,应经船检部门同意。

第十  PVC管材可选用外径为160mm、200mm及250mm三种类型的管材,选用其它管径须经船检机构同意。

第十  PVC管材上应有生产厂家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

第三章  构造及技术要求

第十  排筏主要由筏体、动力装置、底板、护栏、遮阳棚组成,具体解释如下:

筏体:采用紧固装置横梁拼棍及扁钢扎箍将多根PVC管材拼排捆扎而成,以提供浮力。

动力装置:采用汽油挂机、电动、新能源推进器,安装在排筏尾部中心线处,以提供排筏的推动力。

底板:由木板或其他材料拼接而成固定在管材上表面,用于承载游客及安放座椅。

护栏:由左右两舷的栏杆和在栏杆前后端设置的活动链扣组成,用于在航行过程中限制游客仅在护栏区域内活动。栏杆由钢管等焊接的横杆和竖杆组成。

遮阳:由支架和顶棚组成,起遮阳挡雨作用。

横梁拼棍:固定在管材上表面,起固定管材作用。

扁钢扎箍:由扁钢与螺栓配合使用,起固定管材作用。

第十  筏体长度应不小于8m。排筏体首端翘高不小于300mm,尾端翘高不小于100mm。管材两端应有有效的密封装置,防止水渗入管内。同时,密封装置上应设置观察孔,观察孔应保证水密。

第十  排筏体的宽度应不小于1.6m,采用不同管径的PVC管材数量要求如下选用其它管径须经船检机构同意:

16型,采用外径160mmPVC管材的,其数量小于10根。

20型,采用外径200mmPVC管材的,其数量不小于8根。

25型,采用外径250mmPVC管材的,其数量不小于7根。

第十  动力装置:汽油挂机、电动、新能源推进汽油机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其功率应不大于15kw,在螺旋桨的底部加设防碰挡板。汽油机底座应可靠地固定在排筏体上。

第十  底板:应选用耐腐蚀的木材或其他材料制作而成,其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大于排筏体宽度也不应小于两舷栏杆间宽度。底板应与排筏体安装牢固,且底板上表面与管材上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0mm,

十九  栏杆:栏杆应与底板牢固连接,长度不小于4m,高度不小于0.7m,横杆间距不大于0.38m,最低一根横杆距底板上表面不大于0.23m.

第二十条  遮阳:遮阳棚应与栏杆协调安装,长度不小于4.0m,宽度应与栏杆同宽。在排筏体中部自底板上表面量至遮阳棚下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大于2.1m,顶棚为圆拱形,前半部分可设成前后移动式。遮阳棚不得设置侧围壁。

第二十  排筏紧固:排筏应用紧固装置横梁拼棍及扁钢扎箍进行紧固,横梁拼棍和扁钢扎箍总数应不少于5道;其中扁钢扎箍应不少于3道,且应均匀分布,距筏体首尾部300mm以内应各安装一道,中部安装一道,用螺栓固定连接。横梁拼棍应选用耐腐蚀的木材。

第四章  乘客定额及设备配备

第二十  每艘排筏限载乘客人数以排筏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载明的排筏实测技术参数说明书为准,并在排筏明显的位置标明载客人数,基于安全考虑,全县每艘排筏载客人数最高不能超过9人(含船员),今后国家、省、州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  设备配备要求

座椅:用木质、竹质或其它坚实、轻巧的材料制作,分两排靠纵中布置在底板上。座椅面距底板的高度在300mm至400mm之间。

救生衣:每张排筏按乘客人数的100%配备乘客用救生衣,还应附加按乘客总人数35%增配儿童救生衣

救生圈:每张排筏配备2只,应为船用产品,挂放于栏杆两边,便于取用。

防碰橡胶:有效固定于排筏前端两边处。

铁帽竹篙:1根,长度不小于4m

(六)系排筏缆绳:1根,直径不小于10mm,长度不小于10m

(七)防滑垫:1块,放置于排筏体自前端至垫板处。

(八)垃圾桶:1只。

(九)灭火器:2kg干粉灭火器1只。

(十):排筏牌应固定安装在排筏前端船顶上。

第五章  检验及试验

第二十  固定性检验

检查筏体、底板、栏杆、遮阳棚和动力装置等各部分的安装。PVC管材应无明显变形、损伤。机座安装正确、牢固。筏体、底板、栏杆及遮阳棚等各部位的安装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第二十  稳性试验

将压载放置于筏体中部距舷边不超过300mm的位置,筏体另一舷管材底部不应离开水面;

所用压载重量不小于450kg

第二十  浮性和水密性试验

将排筏停于空旷平静水域处;

压载重量不小于450kg, 将压载放于筏中部位,静置5分钟,水不应漫过中部排筏管材直径的三分之二;

持续增加压载重量直至中部排筏管材全部没入水中,静置5分钟后打开管材端上密封装置的观察孔,检查管材水密情况,管材内不应进水。

第二十  启动动力装置。航行时间不少于10分钟,观察有无漏油、异常震动、异常噪音等现象,动力系统转向等功能应正常。

第二十  设备检验。设备应完整、有效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六章  检验与发证

二十九  排筏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附加检验。

第三十条  排筏建造完工后,应申请初次检验,对排筏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证实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荔波县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格式见附录

第三十排筏检验执行一年一检,《荔波县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应申请年度检验,以确认排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检验合格后换发《荔波县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

第三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发生事故,影响排筏适航性时;

技术证明书失效时;

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排筏名称的变更;

涉及排筏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注意事项:

船员应告知游客上下排筏及游览途中应听从管理人员及船员指挥,排筏航行过程中,游客不得随意走动;

船员应告知游客应避免集中一舷,且限于栏杆内活动;

游客及船员、工作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才能出航;

若遇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及洪水期,排筏不得出航;

(五)筏工(驾驶员)应随时注意水文气象变化,并小心谨慎操作;

(六)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排筏汽油挂机的燃油及污油造成对水域的污染。

第三十  排筏操作员应当遵守国家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排筏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承担安全责任。

第三十  本规定暂行中的排筏:系指以两端封闭的PVC硬聚氯乙烯管材排列拼扎而成、有遮阳棚、护栏等附属设施,以功率不大于15kw的小型汽油挂机、电动、新能源推进器为助动器的水上浮排。

第三十  汽油挂机:系指功率不大于15kw的由汽油机、传动系统和螺旋桨为一体的安装在排筏尾部的推进装置。

第三十  筏体长度:系指排筏管材首尾端点的水平距离。

第三十  筏体宽度:系指在排筏中部由一舷管材外缘量至另一舷管材外缘的水平距离。

三十九  本规定暂行未明确规定的,应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条  本规定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