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3492566 | 成文日期 | 2022-09-19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2-09-19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荔波县排筏检验管理规定(暂行) |
荔波县排筏检验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荔波县域排筏的管理,加强荔波水域排筏的技术监督检验,促使排筏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贵州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 本规定(暂行)适用于在荔波县水域航行的排筏,以及有关部门、机构对排筏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排筏经检验合格后,签发荔波县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以证明其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暂行)是执行检验的依据。排筏按其使用情况应符合本规定(暂行)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排筏的强度、结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等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
第六条 荔波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分支机构是荔波县排筏检验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暂行)向荔波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第八条 排筏的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制排筏工厂及制排筏材料
第九条 排筏必须由经船舶检验机构技术认可的工厂制作。
第十条 生产工厂必须具有足够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生产、检测工具。
第十一条 制作排筏的原材料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PVC硬聚氯乙烯管(以下简称PVC管材),管材壁厚不得小于4mm。如使用其它材料,应经船检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PVC管材可选用外径为160mm、200mm及250mm三种类型的管材,选用其它管径须经船检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PVC管材上应有生产厂家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
第三章 构造及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排筏主要由筏体、动力装置、底板、护栏、遮阳(雨)棚组成,具体解释如下:
(一)筏体:采用紧固装置(横梁拼棍及扁钢扎箍)将多根PVC管材拼排捆扎而成,以提供浮力。
(二)动力装置:采用汽油挂机、电动、新能源推进器,安装在排筏尾部中心线处,以提供排筏的推动力。
(三)底板:由木板(或其他材料)拼接而成固定在管材上表面,用于承载游客及安放座椅。
(四)护栏:由左右两舷的栏杆和在栏杆前后端设置的活动链扣组成,用于在航行过程中限制游客仅在护栏区域内活动。栏杆由钢管等焊接的横杆和竖杆组成。
(五)遮阳(雨)棚:由支架和顶棚组成,起遮阳挡雨作用。
(六)横梁拼棍:固定在管材上表面,起固定管材作用。
(七)扁钢扎箍:由扁钢与螺栓配合使用,起固定管材作用。
第十五条 筏体长度应不小于8m。排筏体首端翘高不小于300mm,尾端翘高不小于100mm。管材两端应有有效的密封装置,防止水渗入管内。同时,密封装置上应设置观察孔,观察孔应保证水密。
第十六条 排筏体的宽度应不小于1.6m,采用不同管径的PVC管材数量要求如下(选用其它管径须经船检机构同意):
(一) 16型,采用外径160mmPVC管材的,其数量不小于10根。
(二) 20型,采用外径200mmPVC管材的,其数量不小于8根。
(三) 25型,采用外径250mmPVC管材的,其数量不小于7根。
第十七条 动力装置:汽油挂机、电动、新能源推进器,汽油机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其功率应不大于15kw,在螺旋桨的底部加设防碰挡板。汽油机底座应可靠地固定在排筏体上。
第十八条 底板:应选用耐腐蚀的木材或其他材料制作而成,其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大于排筏体,宽度也不应小于两舷栏杆间宽度。底板应与排筏体安装牢固,且底板上表面与管材上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0mm,
第十九条 栏杆:栏杆应与底板牢固连接,长度不小于4m,高度不小于0.7m,横杆间距不大于0.38m,最低一根横杆距底板上表面不大于0.23m.
第二十条 遮阳(雨)棚:遮阳(雨)棚应与栏杆协调安装,长度不小于4.0m,宽度应与栏杆同宽。在排筏体中部自底板上表面量至遮阳(雨)棚下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大于2.1m,顶棚为圆拱形,前半部分可设成前后移动式。遮阳(雨)棚不得设置侧围壁。
第二十一条 排筏紧固:排筏应用紧固装置(横梁拼棍及扁钢扎箍)进行紧固,横梁拼棍和扁钢扎箍总数应不少于5道(根);其中扁钢扎箍应不少于3道(根),且应均匀分布,距筏体首尾部300mm以内应各安装一道(根),中部安装一道(根),用螺栓固定连接。横梁拼棍应选用耐腐蚀的木材。
第四章 乘客定额及设备配备
第二十二条 每艘排筏限载乘客人数以排筏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载明的排筏实测技术参数说明书为准,并在排筏明显的位置标明载客人数,基于安全考虑,全县每艘排筏载客人数最高不能超过9人(含船员),今后国家、省、州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备配备要求
(一)座椅:用木质、竹质或其它坚实、轻巧的材料制作,分两排靠纵中布置在底板上。座椅面距底板的高度在300mm至400mm之间。
(二)救生衣:每张排筏按乘客人数的100%配备乘客用救生衣,还应附加按乘客总人数35%增配儿童救生衣。
(三)救生圈:每张排筏配备2只,应为船用产品,挂放于栏杆两边,便于取用。
(四)防碰橡胶:有效固定于排筏前端两边处。
(五)铁帽竹篙:1根,长度不小于4m。
(六)系排筏缆绳:1根,直径不小于10mm,长度不小于10m。
(七)防滑垫:1块,放置于排筏体自前端至垫板处。
(八)垃圾桶:1只。
(九)灭火器:2kg干粉灭火器1只。
(十)筏铭牌:排筏铭牌应固定安装在排筏前端船顶上。
第五章 检验及试验
第二十四条 固定性检验
(一)检查筏体、底板、栏杆、遮阳(雨)棚和动力装置等各部分的安装。PVC管材应无明显变形、损伤。机座安装正确、牢固。筏体、底板、栏杆及遮阳(雨)棚等各部位的安装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第二十五条 稳性试验
(一)将压载放置于筏体中部距舷边不超过300mm的位置,筏体另一舷管材底部不应离开水面;
(二)所用压载重量不小于450kg;
第二十六条 浮性和水密性试验
(一)将排筏停于空旷平静水域处;
(二)压载重量不小于450kg, 将压载放于筏中部位,静置5分钟,水不应漫过中部排筏管材直径的三分之二;
(三)持续增加压载重量直至中部排筏管材全部没入水中,静置5分钟后打开管材端上密封装置的观察孔,检查管材水密情况,管材内不应进水。
第二十七条 启动动力装置。航行时间不少于10分钟,观察有无漏油、异常震动、异常噪音等现象,动力系统转向等功能应正常。
第二十八条 设备检验。设备应完整、有效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六章 检验与发证
第二十九条 排筏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附加检验。
第三十条 排筏建造完工后,应申请初次检验,对排筏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证实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荔波县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格式见附录)。
第三十一条 排筏检验执行一年一检,《荔波县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应申请年度检验,以确认排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检验合格后换发《荔波县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排筏适航性时;
(二)技术证明书失效时;
(三)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排筏名称的变更;
(四)涉及排筏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船员应告知游客上下排筏及游览途中应听从管理人员及船员指挥,排筏航行过程中,游客不得随意走动;
(二)船员应告知游客应避免集中一舷,且限于栏杆内活动;
(三)游客及船员、工作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才能出航;
(四)若遇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及洪水期,排筏不得出航;
(五)筏工(驾驶员)应随时注意水文气象变化,并小心谨慎操作;
(六)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排筏汽油挂机的燃油及污油造成对水域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 排筏操作员应当遵守国家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排筏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承担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暂行)中的排筏:系指以两端封闭的PVC硬聚氯乙烯管材排列拼扎而成、有遮阳(雨)棚、护栏等附属设施,以功率不大于15kw的小型汽油挂机、电动、新能源推进器为助动器的水上浮排。
第三十六条 汽油挂机:系指功率不大于15kw的由汽油机、传动系统和螺旋桨为一体的安装在排筏尾部的推进装置。
第三十七条 筏体长度:系指排筏管材首尾端点的水平距离。
第三十八条 筏体宽度:系指在排筏中部由一舷管材外缘量至另一舷管材外缘的水平距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暂行)未明确规定的,应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条 本规定(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