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580197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11-0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荔波县教育局关于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通告 |
为保证我县义务教育的实施,切实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
二、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荔波县实行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到县外就读的,监护人要取得相关就读证明,保障子女就读权利。
五、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首先由学校、村委会进行劝返,劝返3日无效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六、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正确履行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打击在学校周边开设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的行为。
九、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义务教育侵权案件,经法院裁判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仍拒不履行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荔波县教育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