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农(种子)罚〔2021〕1号荔波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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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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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荔农(种子)罚〔2021〕1号荔波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覃X;性别:男;民族:布依;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52272219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荔波县小七镇XXXXXXX号;现居住:荔波县玉屏街道XXXXXXXXXXX号;字号名称:荔波县小七孔镇XXXXXX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2MA6HHROP4K;经营者:覃X;经营地址:荔波县小七孔镇XXXXXXX号;电话:186XXXXXXXX。

当事人覃X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2日,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到荔波县小七孔镇地莪集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荔波县小七孔镇XXXXXXX号当事人经营的“荔波县小七孔镇XXXXXX服务部(以下称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服务部内经营有先达908玉米杂交种,外包装标签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桂审玉2019003号;净含量:4200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翼)农种许字(2017)第0021号,检测日期:2020年11月,质量保证期:12个月;植物检疫证编号:53250420001005;种子生产经营者:三北种业有限公司;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该品种符合广西玉米品种审定标准,通过审定,可在广西全区种植;广西造:1月20日至3月1日,广西中造:3月1日至4月10日,广西晚造7月1日至7月31日;该种子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未标注有贵州区域内可以种植和未标注有引种备案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批准立案和对涉案种子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点涉案种子产品共计10包。执法人员拍摄了经营现场照片、涉案种子堆放位置照片、涉案种子产品外包装照片。

2021年3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复印件、涉案种子产品购货清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同时让当事人对拍摄的经营现场照片、涉案种子产品摆放位置照片、涉案种子产品外包装照片进行确认。当事人陈述:2021年2月29日,上述种子代理商向XX(音)送其他种子品种给其本人销售时,顺便送了10公斤先达908玉米杂交种,并交代将上述玉米种子作为赠品,赠送给前来购买该公司其他种子品种的群众拿去试种植,如果种植效果好的话,明年好在荔波县扩大推广。至案发时,因群众还未购买该公司的其他种子品种,所以上述涉案玉米杂交种产品未赠送出去。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稻种子销售中赠送玉米种子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罚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14 〕 16 号)中关于“水稻种子销售中赠送玉米种子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的相关解释,“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水稻种子时采取“ 买一赠一”“非卖品”等方式赠送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所以当事人将涉案的先达908玉米种子摆放在其本人的农资经营门市货架上,作为赠品赠送给前来购买该公司其他种子产品的群众拿去试种植,应视为经营行为。

2021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查询到“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告 第16号 (贵州省2020年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公告)”,贵州省2020年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品种目录上载明该引种备案品种的名称为:先达908,引种者:三北种业有限公司,育种者:三北种业有限公司,审定编号:桂审玉2019003号,引种备案号:黔引种2020第137号,引种备案区域:贵州省三都县、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贞丰县、兴义市、紫云县、镇宁县、关岭县海拔800米以下低热谷区中等以上肥力土壤地区。

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当事人经营的先达908玉米杂交种,该品种外包装标签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未包含有贵州省荔波县种植区域和未标注引种备案编号,通过查询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贵州省2020年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品种目录上载明该品种已经通过引种备案,但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日在当事人经营的服务部依法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先达908玉米杂交种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未标注有贵州区域内可以种植和未标注引种备案编号,属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上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经营打印相片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涉案种子产品外包装打印照片1份,涉案种子产品购进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种子产品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证据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稻种子销售中赠送玉米种子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罚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 2014 〕 16 号)打印件1份,认定当事人经营行为事实的参考依据;

证据四: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种子已在贵州引种备案;

证据五:荔波县农业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等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当事人经营的先达908玉米杂交种,该品种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引种备案编号和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未包含有贵州省荔波县种植区域,通过查询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贵州省2020年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品种目录上载明该品种已经通过引种备案,但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日在当事人经营的服务部依法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先达908玉米杂交种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未标注有贵州区域内可以种植和未标注引种备案号。

当事人在销售上述种子时,该种子产品外包装标签适宜种植区域未标注有贵州区域内可以种植和未标注引种备案号,属于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该涉案种子被查获时处于种子刚刚上市期,该公司的其他种子品种还未销售,所以该涉案杂交玉米种还未被捆绑销售出去,没有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根据《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故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日,本机关作出了《荔波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荔农(种子)告〔2021〕1号},并于2021年4月6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销售上述玉米种子时,该种子产品外包装标签适宜种植区域未标注有贵州区域内可以种植和未标注引种备案编号,属于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该涉案种子被查获时处于种子刚刚上市期,该公司的其他种子品种还未销售,所以该涉案杂交玉米种还未被捆绑销售出去,没有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故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缴款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上的缴款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荔波县支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缴纳罚(没)款;或通过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现场电子扫码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波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荔波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