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我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指导我县乡镇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我县就业、事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调控政策,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等级考评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参与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人才引进、连续工龄审核、政策性安置;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股级以下职务人员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备案等工作;负责我县智力引进工作的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案件。
(十)指导乡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