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审计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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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五)按规定对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负责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州、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省、州和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按照省委关于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有关规定,负责全县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十一)负责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职责。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