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水务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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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制定全县水利发展规划。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全县主要河流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管,拟定全县的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发布水资源信息。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利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负责全县供水、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行政监督和许可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供水规划;负责全县供水、城镇污水排水企业的管理,指导和制定全县供水、城镇污水排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供水、城镇污水处理价格测算的组织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供水、城镇污水排水、城镇污水处理、节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的行政监督管理。

(五)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八)负责水政监察工作。征收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

(九)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协调构建河湖长组织体系,明确河湖长工作职责,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水利水电法律法规。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县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水旱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基础设施等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荔波县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