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统计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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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起草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全县投入产出抽样调查,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开发应用普查资料。管理和维护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住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工资、服务业、科技、创新、文化发展情况、社情民意等各专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各专业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县新经济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县新经济统计数据,开展新经济统计分析研究。

六、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乡(镇、街道)统计调查项目,负责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的审核。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组织开展全县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县性的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九、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数据解读,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州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