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 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旅游业、体 育业和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与旅游融合发 展;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体制 机制改革。
(三)主管全县文化艺术活动,指导乡镇和民间文化活动的开展,收集、整理、管理全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搞好图书资料发行,繁荣文化事业。
(四)制定全县性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计划,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竞技体育工作;负责全县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和组队参加国内、国际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校园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运动员、裁判员资格等级的申报审批工作。
(五)主管全县体育工作和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乡镇体育、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民体育、少数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负责旅游节庆活动策划、组织、协调。
(六)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七)指导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 制定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编制全县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指导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运用;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开展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旅游、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参与研究制定全县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指导本局业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核准、审核管理权限内的旅行社工作; 组织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审查、申报全县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
(十)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十一)负责全县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二)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振兴和利用。
(十三)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和考古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文物和博物馆监督管理;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十四)统筹规划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按照全县旅游发展规划,指导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指导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设施建设;研究旅游投资方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十五)拟定全县旅游业在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的总体战略;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活动;开展对外旅游业务交流。
(十六)负责旅游业服务质量检查、交流,受理旅游投诉, 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并督促检查旅游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旅游安全生产及特种旅游事务管理工作; 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十七)培养和完善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旅游支柱产业的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开发,协调指导旅游纪念品生产销售;指导本县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开展工作。
(十八)制定全县文化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对本县文化旅游行业管理人员、文化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文化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文化旅游人才培养。
(十九)统筹推进全县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扶贫开发工作,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彩贵州公园省” 和“中国温泉省”建设工作。
(二十)统筹全县群众体育工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和承办各级群众体育赛事;承担全县山地户外运动、 老年人体育、体育总会和体育社团建设、体育彩票管理等工作; 负责全县《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管理。
(二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责调整。
1. 将原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县文体广 播电视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文化产业发展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
2. 原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含执法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