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本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做好宣传,并具体实施。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通过运用电子化和执法过程全记录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负责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
(四)统筹、指导、协调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具体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投诉。
(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依据《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委办字〔2017〕111 号)、《中共荔波县委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波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荔党发〔2019〕4 号)和《中共荔波县委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 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党办发〔2018〕33 号)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
1.住房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尘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能源及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7.殡葬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8.人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9.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八)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调整
1.划入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全部行政管理职能及行政处罚权。
2.划入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的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划入原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能源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划入县民政局承担的殡葬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划入县政府办承担的人防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划入县水务局承担的水务方面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