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波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惠民利企政策

  •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 荔波县2021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荔波县2021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荔波县财政局








    序号 单位 补贴
    项目名称
    补贴
    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
    申报流程
    补贴
    发放频次
    补贴
    发放时间
    补贴
    制度文件
    1 县委组织部 在任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全县所有在
    任村干部
    实行“基础报酬+岗位津贴+职龄津贴+工作津贴+绩效报酬”的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机制
    (一)基础报酬
    1.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959元/月,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1536元/月;社区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2128元/月,社区支部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1536元/月。村(社区)常务干部基础报酬实行一届一调,增长幅度为100元/届。
    2.村“两委”委员532元/月,村小组组长333元/月;社区“两委”委员1331元/月,社区居民小组长1065元/月。村 “两委”委员、村民小组长基础报酬从2020年到2022年,每年上浮10%。
    (二)岗位津贴
    村常务干部岗位津贴结合我县合并行政村情况进行发放。未开展合并村的村正职实行100元/月、副职实行50元/月标准;是二合一的村正职实行150元/月、副职100元/月标准;是三合一的村正职实行200元/月、副职150元/月标准;是四合一的村正职实行250元/月、副职实行200元/月标准。社区实行100元/月标准。
    (三)职龄津贴
    村(社区)常务干部职工龄津贴按三年晋升一个档次,共设十个档次,每晋升一个档次增加50元/月,第十档以后不再晋升。职龄按年终考核获“称职”以上等次累计。
    (四)工作津贴
    村(社区)常务干部工作津贴按固定标准统一发放,实行850元/月标准。
    由各村(社区)根据《荔波县村(社区)干部报酬管理办法(修订)》文件标准和每月村(社区)干部在岗在位履职情况,造册向各乡(镇、街道)汇总,各乡(镇、街道)审核后,汇总造册向县委组织部申报发放,县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全县清册,在惠农资金系统按程序向县财政申报发放。 每月1次。 每月30日前。



    中共荔波县委办公室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村(社区)干部报酬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2 在任村(社区)干部绩效报酬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全县在任村(社区)常务干部、社区“两委”委员、社区组长 绩效报酬
    村(社区)常务干部绩效报酬参照当年新聘事业单位九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中的“奖励性绩效”标准执行;社区“两委”委员、社区居民小组长实行200元/月绩效报酬。村(社区)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发放120%绩效报酬,评为“称职”等次的发放100%绩效报酬,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发放50%绩效报酬,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放绩效报酬。社区“两委”委员、小组长由所在乡(镇、街道)结合实际进行工作结果认定,并做好相关信息备案。绩效报酬根据村(社区)干部年终考核情况次年初一次性发放。
    由各乡(镇、街道)采取季度考评的形式,每季度认真组织对村(社区)干部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造册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汇总全县清册,按季度在惠农资金系统按程序发放季度绩效报酬。 每季度1次。 每年1月底、4月底、7月底、10月底核发上季度绩效。


    中共荔波县委办公室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村(社区)干部报酬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3 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全县正常离任且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干部 1.发放对象。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已退出岗位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长、大队长或相同职务)和村(社区)委会副主任(文书、会计)。
    2.发放标准。按照2017年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年度一次性发放: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1200元;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16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17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19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2600元。
    离任村干存在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相关退休补助的;在村任职期间或离任之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行政撤职或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不得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按《荔波县村(社区)干部报酬管理办法(修订)》文件要求,从2020年至2022年每年上浮10%。
    由各乡(镇、街道)每年12月15日前,核实本乡(镇、街道)离任村干情况,造册审核后将清册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核发离任村干生活补贴。 每年1次。 每年12月15日前。


    关于印发《荔波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方案》《荔波县村(社区)干部报酬增长方案(试行)》和《荔波县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以此件为准).doc


    4 县教育局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贵州省教育厅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向就读学校申请,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荔波县教育局受理,学生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并拿到就读学校签字加盖学校公章,与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一折通”复印件一起,每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荔波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一楼101办公室,联系电话0854-3619830)提交以上材料(技工学校向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前。


    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docx


    5 县民宗局 少数民族建房补助 贵州省民宗委 到户 依据县级批复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由符合补助对象书面提出申请→乡镇审查资格→县民宗局审核批复→乡镇反馈名单至村级公示公告→项目组织实施→实施主体据实验收、编制补助花名册→经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内网系统录入“财政涉农补贴统发系统”→系统导出《补助发放汇总表》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字→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按申请发放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doc.doc


    6 县民政局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贵州省民政厅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4308元/年 1.提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
    2.调查核实:乡(镇、街道)
    3.民主评困: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
    4.一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5.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6.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7.二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8.审批:县民政局
    9.三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10.批准待遇:县民政局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1)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20〕24号).docx.docx

    (2)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21〕18号).pdf.pdf


    7 县民政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贵州省民政厅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625元/月 1.提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
    2.调查核实:乡(镇、街道)
    3.民主评困: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
    4.一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5.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6.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7.二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8.审批:县民政局
    9.三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10.批准待遇:县民政局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1)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20〕24号).docx.docx

    (2)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21〕18号).pdf.pdf


    8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贵州省民政厅 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937.5元/人/月。 1.提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和其他村(居)民
    2.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
    3.一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6.审批:县民政局
    7.三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8.发放特困供养金: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之前


    (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发〔2017〕12号).doc.doc

    (1)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20〕24号).docx.docx


    9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贵州省民政厅 特困对象监护人 特困人员监护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1570元/人/月,二档一档750元/人/月。 监护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人员签订特困供养护理协议书,确认监护责任后,由乡镇、街道报县民政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之前


    (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发〔2017〕12号).doc.doc


    10 精简退休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贵州省民政厅 精简退休老职工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标准为400元/人/月。 1.申请:由本人携户口簿、身份证、书面申请(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减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经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复核审批,经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审批之下月起执行,并将审批的材料转交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档案。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之前

    (7)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民函〔2020〕19号).pdf.pdf

    (6)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86号).pdf.pdf


    1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贵州省民政厅 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70元/人/月,二级残疾50元/人/月。
    1.提出申请:残疾人申领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愿意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事宜。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资料。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
    4.审核:县级残疾部门审核。
    5.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之前


    (5)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5号).pdf.pdf

    (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pdf.pdf


    12 80岁及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 贵州省民政厅 80岁及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 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94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95-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1.申请:本人或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村(居、社区)委会提交申请。
    2.调查核实:村(居、社区)委会收到申请表后进行初审,入户调查进行核实。
    3.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拟享受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4.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保障人员名单进行审核。
    5.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6.补贴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10)中共荔波县委办公室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80岁及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党办发〔2016〕78号).doc.doc


    13 100岁及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 贵州省民政厅 100岁及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 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1.申请:本人或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村(居、社区)委会提交申请。
    2.调查核实:村(居、社区)委会收到申请表后进行初审,入户调查进行核实。
    3.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拟享受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4.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保障人员名单进行审核。
    5.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6.补贴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9)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83号).pdf.pdf

    (10)中共荔波县委办公室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80岁及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党办发〔2016〕78号).doc.doc


    14 临时救助金 贵州省民政厅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00元—50000元范围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由其家庭户主或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
    1.提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公示: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
    5.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6.发放救助金: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救助金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进行审批,救助金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县民政局负责,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按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审批报送财政部门发放 收到申请后乡镇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并公示3天,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进行调查复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后报财政发放救助金。


    (8)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26号).pdf.pdf


    15 孤儿基本生活费 贵州省民政厅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父母双亡的,由公安、法院(法庭)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父母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孤儿待遇。
    3.父母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由法院及时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孤儿待遇。
    4.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孤儿,由所在院校开具就读证明后,可继续享受孤儿有关生活保障。
    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6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50元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4.基本生活费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1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pdf.pdf


    16 孤儿助学金 贵州省民政厅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博士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就读期间。 1.孤儿向乡镇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
    2.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助学工程为孤儿发放助学金。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1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pdf


    1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贵州省民政厅 未满18周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父母死亡或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2、父母服刑: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在押服刑;父母双方都在押服刑;3、父母重度残疾:一方死亡(失踪)或在押服刑,另一方重度残疾(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每人每月1050元 1、提出申请:儿童监护人(或本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核实:社区(村、居)应及时将申请人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4.基本生活费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11)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pdf.pdf

    (14)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pdf.pdf

    (8)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26号).pdf.pdf


    18 县人社局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工院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 1900元/学年 1、当年9月30日前,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县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资助;
    2、10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10月25日前,县扶贫局、就业局、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评审;
    4、县人社局向外界公示(5个工作日);
    5、11月5日前,就业局将申请人个人信息和申请资金报表上报州人社局、州人社局再上报省人社厅;
    6、11月15日前,省人社厅、省扶贫办汇总、提请省财政厅将资助金下达给各地;
    7、12月底前,就业局将县财政局转拨的资金发放到学生资助卡上,申请人并签名认领;建立申请人人个档案。
    一年两次 每年12月20日前


    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docx


    19 县住建局 农村危房改造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 一级(对应国家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3.5万元/户;二级(对应国家C1级)危房改造补助1.5万元/户;三级(对应国家C2级)危房改造补助1万元/户。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无明确要求 当年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年内兑付完毕。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黔府办发【2017】33号).pdf


    20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1.补贴金额。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
    2.补贴面积。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社区)进行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当月或季度末


    贵州省住建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建保发〔2017〕2号.pdf


    21 县水务局 荔波县小(2)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岗位补贴 贵州省水利厅 荔波县22座小(2)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乡镇、街道共同通过选聘程序后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补贴“一折通”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pdf.pdf


    22 县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补贴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从事农业生产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个人(不含发放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各地要加强宣传,全面公开公示县级机具核验方案等。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相关市、县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行为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按程序及时调整。【荔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http://www.libo.gov.cn/ztzl/njgzbtxxgkzl/】
    购机者向县农机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指定的农机补贴办理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购机者凭购机发票、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县延伸至乡镇村办理)申请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公示补贴对象,抽检核验机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手机APP申请办理流程:在手机应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等下载“农机购置补贴跨年版”并安装、打开→点击“申请补贴”→选择“个人”或“组织”身份→按要求填写、上传资料提交→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严禁购机者以外人员通过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按申请完成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购机信息公示后报送财政部门发放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验机具核验完成后,待其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作出受理决定。县级农化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农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与同级农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农机购置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http://www.libo.gov.cn/ztzl/njgzbtxxgkzl/



    23 耕地地力补贴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2021年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45.67元/亩的标准下拨,各县级结合补贴资金总量,根据核增和核减不予补贴情形后的实际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结合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对发放标准适当调整。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结合国家“藏粮于地”战略部署,探索将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向种粮主体倾斜,提高种粮积极性。 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每年一次 2021年11月30日前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71号).doc


    24 县卫生健康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1200元/人/年 本人申请村乡审核逐级申报 一年一次 按上级要求发放,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黔财教[2011]237号文件.doc


    25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720元/人/年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200元/人/年
    本人申请村乡审核逐级申报 一年一次 按上级要求发放,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卫健发〔2018〕13.pdf


    26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为生育的夫妻 300元/人/年 本人申请村乡审核逐级申报 一年一次 按上级要求发放,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黔财教[2011]237号文件.doc


    27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黔卫计发〔2015〕24号)(二)养老保障3、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40元/人/年(农村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按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 本人申请村乡审核逐级申报 一年一次 按上级要求发放,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黔财教[2011]237号文件.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pdf


    28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780元/人/年 本人申请村乡审核逐级申报 一年一次 按上级要求发放,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黔财教[2011]237号文件1.docx


    29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一级:4800元/人/年
    二级:3600元/人/年
    三级:2400元/人/年
    本人申请村乡审核逐级申报 一年一次 按上级要求发放,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卫健发〔2018〕13.pdf


    30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高中助学奖励金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黔南州户籍,且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父母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家庭中在校就读高中、中专(中职、中技)的女孩;父母双方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女孩:600元/人/学期,每年分上、下学期
    本人申请村乡审核逐级申报 一年二次 按上级要求发放,一般为本年度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


    黔南计生发[2008]18号女孩助学奖.docx

    财社70(1).doc


    31 县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章  奖励和优惠                 第二十条   本县农村户籍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发给养老保障金 720元/人/年 本人申请村乡审核逐级申报 一年一次 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7荔委(2010)15  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常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32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1.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2.参战退役人员、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烈士遗属、5.病故军人遗属、6.因战残疾军人、7.因公残疾军人、8.因病残疾军人、9.在乡老复员军人 1.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月45元,按兵龄计算。
    2.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0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650元。
    4.烈士遗属年标准30780元,每人每月2565元。
    5.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年标准26440元,每人每月2203元。
    6.病故军人遗属年标准24870元,每人每月2073元。
    7.因战残疾军人:一级96970元/年、8081元/月,二级87750元/年、7313元/月,三级77000元/年、6417元/月,四级63110元/年、5259元/月,五级49290/年、4108元/月,六级38510元/年、3209元/月,七级29270元/年、2439元/月,八级18480元/年、1540元/月,九级15350元/年、1279元/月,十级10780元/年、898元/月。
    8.因公残疾军人:一级93910元/年、7826元/月,二级83140元/年、6928元/月,三级72360元/年、6030元/月,四级56970元/年、4748元/月,五级43100元/年、3592元/月,六级36440元/年、3037元/月,七级26200元/年、2183元/月,八级16920元/年、1410元/月,九级12330元/年、1028元/月,十级9220元/年、768元/月。
    9.因病残疾军人:一级90830元/年7569元/月,二级80030元/年、6669元/月,三级67770元/年、5648元/月,四级52350元/年、4363元/月,五级40030元/年、3336元/月,六级30780元/年、2565元/月。
    10.在乡老复员军人25236元/年、2103元/月。
    1.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退役士兵申报流程:个人提出申请书——村(居)受理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收集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复印件(如退伍证遗失到武装部开具证明书)一份、填写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审核签署盖章——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填写信息采集表——收集身份证原件、1寸免冠照片3张以及申报相关材料——呈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归档——录入全国优抚管理系统——待州、省、事务政部系统审批通过。2.其他类别申报流程:根据退役士兵在退役时认定的类别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每月一次 每月25日前


    附件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


    33 春节慰问金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1.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2.参战退役人员、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烈士遗属、5.病故军人遗属、6.因战残疾军人、7.因公残疾军人、8.因病残疾军人、9.在乡老复员军人 根据省级拨款资金和县级财力情况进行确定。 按文件精神发放。 每年一次 春节前



    附件4:荔府办[2014]184号关于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34 县应急局 灾害应急救助补助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全县受灾群众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活救助)补助项目及暂行标准 户报、村评、镇 (街 )审、县定 按申请发放 灾后发放


    黔财社【2017】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35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全县受灾群众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活救助)补助项目及暂行标准 户报、村评、镇 (街 )审、县定 按申请发放 灾后发放


    黔财社【2017】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36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全县受灾群众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活救助)补助项目及暂行标准 户报、村评、镇 (街 )审、县定 按申请发放 灾后发放


    黔财社【2017】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37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全县受灾群众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活救助)补助项目及暂行标准 户报、村评、镇 (街 )审、县定 按申请发放 灾后发放


    黔财社【2017】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38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饮水、口粮)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全县受灾群众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活救助)补助项目及暂行标准 户报、村评、镇 (街 )审、县定 按申请发放 灾后发放


    黔财社【2017】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39 受灾人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救助)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全县受灾群众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活救助)补助项目及暂行标准 户报、村评、镇 (街 )审、县定 按申请发放 每年春节前发放


    黔财社【2017】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40 县医保局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荔波县医疗保障局 建档立卡已脱贫户,医疗费用过高的一般户 建档立卡已脱贫户按合规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一般户按合规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 一、建档立卡已脱贫户:1、州内直报和窗口零星报销均享受“一站式”服务即时结报;2、州外直报由医保局在结算的次月进行系统直补。二、一般户:由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调查、核实、填写审核意见;县医保局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审批。 每月1次 每月底前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28号),《关于印发黔南州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19〕3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91号)


    41 县振兴局 因户施策到户项目补助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实施方案拟受益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 以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实施的标准进行补助 农户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及公示公告无异议、补助到户。 按申请发放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荔府办[2018]126号.doc


    42 扶贫培训项目补助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参训的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 40元/天·人 1、农户参训结束由培训单位提出补助申请;2、报县扶贫办审核培训补贴对象;3、报全员培训领导小组审核签批;4、经县级公示10天无异议后补助到人。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培训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黔南府办发【2019】25号.pdf


    43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享有小额信用贷款的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 基准利率,5万元以内、3年期内全额贴息 银行申报县扶贫办初审通过后送乡村审核公示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进行县级公示10天,县级公示无异议后贴息到户。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荔府办[2016]209号.doc


    44 县林业局 退耕还林补助 贵州省林业局 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 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由农户提交申请,乡(镇、街道)林业站调查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农户造林,乡(镇、街道)林业站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编制退耕还林补助兑现清册,在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盖公章后送交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定签署意见后送交县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发放。 每年一次 2021年


    黔财资环〔2020〕7号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荔波县2017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三次补助资金400万元).pdf

    黔南发改农经〔2017〕234号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南州林业局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国土资源局 关于荔波县2017年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批复文件.doc


    45 生态护林员补助 贵州省林业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生态护林员的待遇按照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林资通〔2016〕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执行,分为基本劳务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结合我县实际,基本劳务补助标准定为8400元/年,其中森林火险期和非森林火险期执行不同的标准,森林火险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标准为800元/月,非森林火险期(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标准为500元/月;绩效补助标准为1600元/年,每月按133元计算,每年最后一个月按137元计算;基础劳务补助和绩效补助一同造册发放。 1.根据各年度下达的资金文件指标数配套资金(目前中央指标3350人、地方省级指标800人、地方县级指标80人),按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标准执行。
    2.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指标由中央财政配套、地方省级指标由省级财政配套、地方县级指标由省级安排以县级整合扶贫调配使用资金
    3.补助放流程主要由村级每月对生态护林员考核的结果造册上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县林业局,县级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造册并报送县财政局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荔府办通〔2021〕30号-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46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 贵州省林业局 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按15.75元/亩 1、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在规定时间内,各村、组根据本村组已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将补偿基金按人口或按户数平分到各家各户,在村、组进行公示,各乡(镇、办事处)对公示情况必须进行照相存档。公示无异议后,村、组长签署意见盖村委公章后上交乡(镇、办事处)林业站审核,经审核合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盖公章后送交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定签署意见后送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已审核合格的清册通过财政惠农补贴集中统发系统将补偿金打入林农的“一折通”。 发放到林权权利人的一年一次。 2021年


    黔财建[2019]368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pdf

    黔财资环【2020】6号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pdf


    47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 贵州省林业局 林权权利人、林管员、专职护林队长 林权权利人按12元/亩、林管员按3800元/月、专职护林队长(村级1100元/月,乡镇级2000元/月) 1、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支出:在规定时间内,乡镇林业站根据各村、组天然林停伐管护协议权属、面积进行造册,在村、组进行公示,各乡(镇、办事处)对公示情况进行照相存档。公示无异议后,林业站审核签字,报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审定,经审定合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盖公章后送交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定签署意见后送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已审核合格的清册通过财政惠农补贴集中统发系统将补偿金打入林农的“一折通”。2、专职林长:由各乡镇林业站根据专职林长的协议管理情况,造册、公示、审核签字后,报乡镇主要领导审定签字盖章,报林业局审核,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报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已审核合格的清册通过财政惠农补贴集中统发系统将补偿金打入专职林长的“一折通”。3、林管员:由林业局造册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报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已审核合格的清册通过财政惠农补贴集中统发系统将补偿金打入林管员的“一折通”。 发放到林权权利人的一年一次;发放到林官员、专职护林队长的一月一次。 2021年


    黔财建[2019]365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pdf

    黔财资环【2020】6号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pdf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荔波县2021年度天然商品林停伐森林管护实施方案的批复(荔府函〔2021〕58号).doc

    荔波县2021年度天然商品林停伐森林管护实施方案.pdf


    48 团县委 贵州省万名大学生
    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基层项目

    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每名志愿者一年所需资金:每月2200元生活补贴,800元交通补贴,第十三个月补助及社保和边远地区补助,合计每人每年约4万元。中央资金:按国家计划志愿者每人每年3万补助 省、市、县资金:国家计划志愿者每人每年1万,地方计划志愿者每人每年4万 统一招聘 每人每月1次 每月底前

    附件2 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2019--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荔波县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降低销售价格等有关惠民政策

  • 一、制定非居民配气价格

    根据《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18〕82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非居民用气户少、用气量低等实际情况,核定我县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78元/立方米,时间追溯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待我县燃气运行条件成熟后,再适时调整非居民配气价格。

    二、分阶段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根据配气价格制定情况和气源采购价格降幅测算情况,分阶段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第一阶段: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荔波县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价格由4.6元/立方米下调为3.98元/立方米;第二阶段: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荔波县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价格进一步下调为3.85元/立方米。

    三、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公式。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气源购进费用+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

    (二)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实行实时联动,即与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实行同步同向等额联动。

    (三)幅度控制。为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增加对联动额上限的必要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四)偏差校核。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降价措施。荔波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调价前后的气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气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各自天数确定,确保降价红利传导到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对天然气用量较大的用户,可统筹考虑其行业属性、需求价格弹性等因素对价格折让幅度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妥善做好调价前后的气量确认和已收取燃气费的清算工作。

    (二)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荔波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切实保障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用气需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三)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荔波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益、提升服务,切实增强用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优化用气营商环境。

    (四)认真做好信息公开。荔波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应通过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确保用户应知尽知,做好价格、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公示工作。

    (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中小企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荔波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受疫情影响大的化肥等涉农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给予更大优惠的供气价格。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并免收滞纳金。

  • 惠企:荔波县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困难行业渡过难关,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 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推进租金减免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

    (二)依法合规,公开有序严格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平公正、稳妥有序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二、实施主体

    以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等不动产出租的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三、减免对象

    承租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等不动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承租方减免资格进行确认。

    三、减免时间及标准

    (一)2022年4至6月份租金全部减免,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二)实施主体应当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房租减免政策宣传工作,力争做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减免政策应知尽知。存在转租情形的,原承租人应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承租人,确保实际承租人最终受益。

    四、减免办理及审批流程

    (一)承租方提出申请。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批准。出租单位对承租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三)办理减免手续。审批通过后,出租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减免的承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四)备案。为简化审批流程,减免房租事项不再报县财政局审批,各主管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减免租金执行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县国资金融发展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五、减免方式

    (一)承租方已支付减免期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退付后及时返还承租方。

    (二)承租方未支付减免期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发展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荔波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惠民利企政策

  •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