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荔波县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的“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要求,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反管控规定行为,确保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荔波县疫情防控的形势和实际需要,特制定以下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奖励范围和举报内容
(一)从2020年1月20日后来自武汉或者除武汉之外湖北其他地区的人员(含荔波籍或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回县内的人员)出现漏管漏控的;来自浙江、广东、河南、安徽、江西、重庆、四川、江苏、山东等疫情较重地区且有发热等症状人员(含荔波籍或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回县内的人员)出现漏管漏控的;在前述两类返回荔波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或者乏力等症状,与之密切接触(指共同居住、生活、学习、工作等)的相关人员出现漏管漏控的。
(二)相关人员(包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刻意隐瞒密切接触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相关信息的。
(三)在定点医学院接受定点诊疗、在定点酒店(宾馆)接受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出现漏管漏控的。
(四)利用本地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违规转运重点人员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手段协助进出荔波县境内车辆、人员规避正常的排查检查;私自接纳、容纳未经相关机关排查检查的外地居民在家居住的。
(五)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反工作规范,致使工作存在漏洞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违规聚会聚餐或者举办酒席的;各类行业、场所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控规定的。
(六)违规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发表或者散布谣言的和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的;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要求及渠道
举报人员可以书面、来访、电话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举报内容,并全面、规范、准确的表述或者书写举报内容,采取来访或者电话举报的,举报人要配合受理人员记录好有关情况。
举报电话为固定电话,统一举报电话为:0854-3612043。来访地址:县公安局六楼会议室。
三、举报奖励方式
(一)相关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奖励举报人外科口罩5副,由社会防控组予以兑现。同一情形有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荔波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社会防控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期解除后自行终止。
荔波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社会防控组
2020年2月5日

贵公网安备 52272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