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2 09:17:00
文章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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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党组工作内部信息、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2 |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3 | 涉及纪检监察案件未查实之前的案情、办案程序、违纪人基本信息和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 |
4 | 需经上级机关审批但还未被批准的方案、计划、项目及为审定的协议、结算或概预算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 |
5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的信息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
6 | 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
7 | 信访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
8 | 会计资料 、财务信息及相关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9 | 建筑业企业上报的原始统计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10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