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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非公开信息目录(2021年)

发布时间:2021-12-28 14:21: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序号 非公开信息内容 不予公开的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计划执行报告(草案)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政策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2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报告等材料;专家论证或审查材料;定价机关依法定价时,除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以外的其他资料
内部工作资料;人事酝酿、讨论等事项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纳入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的水利水电、能源、交通以及国防、人防、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社发发展统计指标
4 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申报材料、节能审查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方案文本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②《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5 由其他部门牵头,联合县发展改革局制定的各类政策文件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
6 信访维稳、经济运行应急管理调度等相关敏感工作文件、会议纪要、情况报告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举报有关个人信息。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和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8 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民爆物品销售行业行政检查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报告等材料,除按照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内容外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9 未经同级统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审核的工业发展、大数据发展、工业投资、民营经济等相关统计数据信息。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的工业发展、大数据发展相关信息。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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