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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公开信息目录(2021年)

发布时间:2021-12-28 14:20: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序号

非公开信息

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参保单位和人员的个人信息、领取待遇信息

《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2

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

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工作作出的批示、指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4

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5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6

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工资福利相关政策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工资福利相关政策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政策性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8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相关统计数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相关统计数据主要用于制定相关工资福利政策的临时性专项统计数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内部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9

在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教育、参公审批中涉及公务员(参公人员)、报考公务员(参公人员)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公务员信息采集和公务员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字﹝2017﹞39号)文件规定,有关公务员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


10

信访维稳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11

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


12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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