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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20〕116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州省荔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30 17:28:18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572162 信息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30
文  号: 荔府办〔2020〕11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荔府办〔2020〕116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州省荔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民族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贵州省荔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贵州省荔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荔波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荔波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荔波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遵循“合法、合理、便民、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有效配置资源,并执行总量控制、零售点间距、固定经营场所和具有民事能力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卷烟零售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贵州省荔波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为改变业态布局散乱无序局面,优化资源科学配置,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与烟草经营融合发展,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布局规划。

第二章申请办证人的资格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应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三章合理布局设置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方式。

(一)电脑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按照政务服务网站提示完成注册及申请操作,同时按要求提供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下载“贵州多彩宝手机APP”网上申请,按照手机端提示完成注册及申请操作,同时按要求提供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县城各路段根据人流量设定零售点数量,县城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县城主干道沿街两侧零售点原则上不能过密,前后左右间距不得低于80米,次干道前后左右间距不得低于100米,小街道前后左右间距不得低于150米。

县城主干道包括:樟江东路、樟江中路、樟江西路、恩铭大道、官塘大道、迎宾大道、民族路、兴旺大道、文明路、市场路。

县城次干道包括:政通路、人和路、时来路、阳光路、中华路、江滨路、环城东路、环城西路、体育路、幸福路、苗圃路、樟江北路、民生路、小七孔路、九龄路、沙梨园路、向阳路、建设中路、建设西路、长征路、菜园路、惠泽南路、惠泽北路。

小街道包括:除县城主干道和次干道以外的街道。

第八条居民小区内按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再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第九条汽车站、飞机场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

(一)汽车站零售点设置:

1.荔波县城汽车总站(内)设置2个零售点;

2.各乡(镇、街道)汽车站(内)设置1个零售点。

(二)飞机场候机厅(内)设置1个零售点

(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已经正式开业生产的煤矿,可以根据其经营规模按照200人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设置1个零售点,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

(五)取得合法资质、管理正规的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上,能够有保障烟草执法人员后续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六)看守所、监狱()可设置1个零售户,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等条件限制。

(一)营业规模为200个房间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营业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休闲娱乐场所。

(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仓储、办公等场所)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四)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持有相关有效证明的。但只能是首次申请且只能经营1个零售点,并仅限于本人实际在店经营。

1.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4.贫困户(已建档立卡,尚未脱贫的扶贫对象);

5.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6.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五)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7.符合延续条件,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8.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后1个月内,其他申请人在原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零售户使用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六)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其他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七)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同一门牌号、同一地址,只设置1个零售点,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县城农贸、建材、综合性批发市场零售点的设置。

(一)农贸、综合性批发市场按每20个门面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前后左右间距不得低于30米。

(二)建材市场按照每25个门面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间距不得低于70米。

第十三条农村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乡(镇、街道)农贸市场内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前后左右间距不得低于20米。

(二)自然村(寨)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

(三)乡(镇、街道)零售点前后左右间距不得低于70米。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区等根据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数量设立零售点,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前后左右间距不得低于70米。

第十五条风景旅游区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具体为

(一)冰雪水世界设置2个零售点,水春河漂流入口处、五眼桥、金狮洞景点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

(二)荔波古镇、荔波县城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内,按照100米距离设置1个零售点,临街门面参照第七条执行。

(三)小七孔东大门、梦柳集散中心按照50米距离设置1个零售点,小七孔西大门设置3个零售点。

(四)新开发的旅游景点按规模大小设置零售点,原则上1个旅游景点至少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

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其他不宜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零售点之间距离测量方法是:以新办证申请人与最近持证经营户经营场所同侧内墙作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的条件,按申请先后顺序办理,在同等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仅适用荔波县辖区范围内,由荔波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施行的《荔波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再依法依规进行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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