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波县2024年度县城公租房申请公告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05497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波县2024年度县城公租房申请公告 |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确保公租房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户口,新青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申请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范围
本县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或等于2737元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户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县城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或县外进城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有住房需求的家庭。
二、申请对象条件
(一)申请人为县内外非易地搬迁家庭:保障对象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方能作为保障对象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或未长期使用购买价值在 12 万元(含)以上的四轮车辆。拥有或长期使用四轮车辆的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新购2年内的车辆必须提供购车发票)、行车证、上牌后的车辆照片等相关佐证,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
2.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若因离婚失去住房的须满1年以上);申请公租房所在地外的房屋不纳入统计面积购买县城及以上商品房面积需纳入统计面积,住房为危房的(C级和D级由当地县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证明,可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住房行为;
4.县外户籍申请家庭应取得本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或提供在县城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本县户籍人口需提供在县城居住满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为县内易地搬迁家庭:保障对象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方能作为保障对象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或未长期使用购买价值在 12万元(含)以上的四轮车辆。拥有或长期使用四轮车辆的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新购2年内的车辆必须提供购车发票)、行车证、上牌后的车辆照片等相关佐证,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
2.搬迁家庭长期稳定入住搬迁安置房且旧房已完全拆除;
3.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认定、公示并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若因离婚失去住房的须满1年以上),优先享受城镇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的搬迁家庭,可以参与实物配租抽签环节。
4.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住房行为。
(三)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
申请人为本县户籍的,申请人与共同(非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不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均应计为家庭成员人口数。申请人为非本县户籍的,已婚人员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计为家庭成员;未婚人员可作为单身家庭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对象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方能作为保障对象家庭:
1.由本人工作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同时人均月收入实发工资低于我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7倍(4653元);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3.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工作所在地无自建房以及工作单位未建有公共租赁住房;
4.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或未长期使用购买价值在 12 万元(含)以上的四轮车辆。拥有或长期使用四轮车辆的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新购2年内的车辆必须提供购车发票)、行车证、上牌后的车辆照片等相关佐证,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
6.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注:本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不占用2024年指标数,纳入2025年指标。
三、分配房源(另行通知)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原则上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为主申请人,否则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二)申请人为县内外非易地搬迁家庭、县内易地搬迁家庭的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公租房申请书;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向所在单位(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公租房申请书。
(三)申请人为县内外非易地搬迁家庭、县内易地搬迁家庭的到县城所租(借)住社区(村)委员会领取《荔波县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到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领取《荔波县公职人员公租房申请表》。
(四)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荔波县公租房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到相关部门查询结果并将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至县城所居住社区(村)委员会。公职人员的查询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五)社区(村)委员会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荔波籍外的申请资料报送至玉屏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复审通过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收入、住房及财产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县城易地扶贫搬迁户报由农业农村局核准)。
(七)县住房保障部门(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须在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公示满7日。
(八)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核准部门退回其申请相关资料,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或核准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提交时间
申请人应于2024年9月23日至9月27日提交申请资料,未能按时提交申请资料的可于2025年3月初再次提交申请。
六、实物安置时间(另行通知)
七、咨询方式
向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各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咨询或到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咨询,电话联系方式0854-3616631。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